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龍群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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