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1229號
TYDV,97,司拍,1229,2008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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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癸○○  原名: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丑○○癸○○壬○○、辛○ ○於民國78年4 月14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相對人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400,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 人丑○○癸○○壬○○辛○○陸續將附表一、二所示 之部分不動產移轉於相對人寅○○戊○○丙○○○、丁 ○○、庚○○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甲○○,亦依法登 記在案。茲相對人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40, 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增補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之性質,於聲請人提出足 資證明已依法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公文書以及債權證明文 件而合於拍賣抵押物聲請之法定要件時,對於聲請人之聲請



,法院即應裁定准許其聲請,至於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如仍有 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之爭執時,因該項爭執係屬實體事項之爭 執,而非訟事件之性質僅審查此項聲請是否合於法律所規定 之形式要件,是以並不審酌關於實體事項之爭執。而實體事 項之爭執是否有理由,即須相對人另行起訴予以確認。故相 對人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1 日以書狀陳述意見 ,決定變賣部分土地以清償本件債務,請求暫緩執行等語, 此項主張係屬實體爭執事項,而非訟事件僅審酌聲請拍賣抵 押物之形式要件合法性是否存在,對於實體之爭執並不予以 審理。據此,於聲請人提出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及檢具相關已 依法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公文書以及債權證明文件,聲 請人又未於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即撤回該拍賣抵押物 聲請時,法院依法即應裁定准許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並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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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