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
債 權 人 蕭寶彥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