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0262號
TYDV,97,司促,30262,200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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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262號
債 權 人 甲○○即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當事人欄之正確表明(丙○○○○為合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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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