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262號債 權 人 甲○○即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當事人欄之正確表明(丙○○○○為合夥)。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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