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9035號
債 權 人 統揚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耀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陳明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依據。
2.提出支票(票號:AL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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