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8967號
TYDV,97,司促,28967,200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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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鼎電子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更正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其記事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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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鼎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