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鼎電子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更正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其記事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