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8472號
TYDV,97,司促,28472,2008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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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472號
債 權 人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宏智金船美食餐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宏智金船美食餐廳發給支付命 令,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證。經查,金船美食餐廳之經營 型態為獨資商號,有該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憑, 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應以獨資經營該商號之人為當事 人。而依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所示,訂約時承租人即金船美食 餐廳之負責人為康建男,自應以康建男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之承租人為是。惟查,金船美食餐廳之負責人已變更為曾宏 智,有上揭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可稽,則債權人以曾宏智為債 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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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