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8472號
TYDV,97,司促,28472,2008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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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472號
債 權 人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船美食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務人金船美食餐廳之最新營利事業登
       2、 承上,如係獨資商號,請更正為正確之債務
       3、 承第1 項,如該商號為合夥商號,請補正其
       4 、陳明本件請求之租金、管理費之總合各為若
       5 、陳明請求加計利息2.65% 乙節,係指週年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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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