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8472號
債 權 人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船美食餐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債務人金船美食餐廳之最新營利事業登
2、 承上,如係獨資商號,請更正為正確之債務
3、 承第1 項,如該商號為合夥商號,請補正其
4 、陳明本件請求之租金、管理費之總合各為若
5 、陳明請求加計利息2.65% 乙節,係指週年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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