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6616號
TYDV,97,司促,26616,20080818,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
債 權 人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2 、詳述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包含本件債務產生
       3 、聲請狀稱本件請求「港埠費用」,與存證信
       4 、開立於債務人之發票金額為新台幣248,988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