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
債 權 人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2 、詳述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包含本件債務產生
3 、聲請狀稱本件請求「港埠費用」,與存證信
4 、開立於債務人之發票金額為新台幣248,988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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