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031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已 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亦未陳明系爭管理費之繳 款期限,復未提出94年3 月份之管理費為新台幣1,600 元之 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6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