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0540號
TYDV,97,司促,20540,2008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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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540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 、 94年3 月所聲請之支付命令,其請求期間為何?若與本案請 求期間重覆,即不得請求;2 、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由裁定 法院於裁定時,依法命敗訴之一方負擔,就此部分,應由原 裁定法院定之,不得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97年6 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97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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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