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17號
TYDV,95,重訴,317,2008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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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丙○○
       己○○
           號
       庚○○
       丁○○
           號2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原   告  辛○○
被   告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晉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7 日下午4 時於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註:原告應補提:
  1.系爭桃園縣蘆竹鄉○○○○段溪洲小段第249-104 地號土 地自「86年至96年」「歷年」申報地價謄本。 2.桃園縣蘆竹鄉○○○○段溪洲小段第249-11地號土地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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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