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80號
TYDV,95,訴,2080,2008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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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趙睿騰
被 上 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
年7 月11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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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