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號2樓
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7年度訴字第484 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 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 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項羈押者 ,不在此限;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㈢現罹疾 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 114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 ,於97年5 月23日執行羈押,復於97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 2 月。查本案現正調取被害人之病歷資料,而被告前開關於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 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 各款情形,而聲請人之家中生活等情狀,既非本院羈押聲請 人之理由,自難憑此准許聲請人具保甚明。綜上,聲請人聲 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