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281號
TYDM,97,聲,2281,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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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釆鳳原名張維晏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九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
三六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此為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經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且傳喚具保人偕同 被告到案執行無果,並依法簽發拘票,惟經拘提不到等情, 有送達證書三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一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暨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被告及具保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一份 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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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