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丙○○
甲○○
己○○
庚○○
戊○○
台灣土地銀行豐農分行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潮滄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 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 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被害事實,既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已據刑 事判決記載甚明,原告就台灣土地銀行豐農分行以外之被告提起本件請求即與法 不合,另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豐農分行既非刑事案件之被告,原告依法亦不得提起 本件附帶訴訟,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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