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259號
TYDM,96,易,259,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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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0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鼎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鼎立公司」)負責人楊金城(另為不起訴處分) 之兄、「安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安成公司」)負 責人陳正榮(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妻兄,且係上開2 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丙○○則係「東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 巽公司」)之負責人,2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因丁○○自民國90年間起,陸續以「鼎立公司」及「 安成公司」之名義,向「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英洲公司」)承租各式鋼材以供上開公司承包建築工程之用 ,並以該等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支付租金,惟自93年3 月29日 起,丁○○以「鼎立公司」名義開立之支票4 紙屆期不獲兌 現而週轉失靈後(丁○○所涉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竟於同年12月間,與丙○○謀議將丁○○承租管領「英洲 公司」所有之規格350 X350 H型鋼12支及400 X400 H型 鋼24 支 (下稱「本件鋼樑」),推由「東巽公司」以每公 斤新臺幣(下同)15元之價格,出名販售予「吉成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吉成公司」)業務經理徐榮廷(另為不 起訴處分),而於載運鋼樑往「吉成公司」倉庫過程中,復 與徐榮廷更易前開約定,圖以本件鋼樑先行抵銷「鼎立公司 」及「安成公司」積欠「吉成公司」之租金債務,所餘再由 「吉成公司」以上揭價格向「東巽公司」購入,而共同將上 揭H型鋼36支侵吞入己。嗣於93年12月23日下午4 時許,為 警在「吉成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村○○○街海湖靶 場對面之查獲,當場扣得「英洲公司」所有之H型鋼36支, 因認被告丁○○丙○○均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 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 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 臺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被告丁○○丙○○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丁○○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供述,告訴人即英洲公司 實際負責人乙○○、經理甲○之證述,吉成公司負責人徐榮 廷之證述,告訴人英洲公司提出之「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租金請款單」、「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 、「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三、訊據被告丁○○固坦承經警於93年12月23日下午4 時許,在 「吉成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鄉○○村○○○街海湖靶場對 面查獲噴有「英洲公司」記號之規格350 X350 H型鋼12支 及400 X400 H型鋼24支,係其以「東巽公司」之名義販售 與「吉成公司」,惟與被告丙○○2 人均否認有何侵占犯行 ,被告丁○○辯稱:我歸還向英洲公司承租之鋼材時,因數 量過於龐大,難以區分每支鋼材的記號,故曾有以向其他公 司承租之鋼材混料償還之情形,而鼎立公司、安成公司向英 洲公司承租之鋼材數量已全數還清。本案我出售給吉成公司 之鋼材雖然噴有「英洲公司」的記號,但我是因為認為自己 已經還清了向英洲公司承租的鋼材數量,剩下的鋼材是我所 有,所以我才將上開鋼材出售。又丙○○只是「東巽公司」 的掛名負責人,我才是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認為鼎立公 司、安成公司及東巽公司都是我個人的所有物。本件鋼材是 由我以東巽公司名義出售給吉成公司,丙○○並未參與等語 。被告丙○○則辯稱:我只是東巽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實際 負責人是丁○○丁○○先前有積欠我款項,他叫我用我的 名義申請公司供他使用,營運所賺得的錢用以清償他對我的 債務,我便同意而設立登記東巽公司供丁○○使用。丁○○ 如何與吉成公司的負責人徐榮廷洽談出售本案鋼材之細節, 我並未參與等語。惟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英洲公司之負責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是英洲公司的負責人,以出租工程用鋼材為業。英 洲公司與鼎立公司、安成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期間,主要交 涉對象英洲公司是甲○,對方公司是丁○○。93年3 月丁 ○○的公司跳票以後,我們就沒有再出料給鼎立公司、安



成公司。93年12月23日,我們在吉成公司位於桃園縣蘆竹 鄉○○村○○○街海湖靶場對面的倉庫內發現英洲公司的 鋼材,我們發現的是支撐料,規格、數量為350 X350 H 型鋼12支及400 X400 H型鋼24支,因為支撐料都有英洲 公司的噴漆做記號,但英洲公司的中間樁沒有做記號,故 當天在該處發現的中間樁無法辨認是否屬於英洲公司所有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是針對個別工地 製作,請款單裡面一定沒有包括我們自己到半嶺段工地去 搬回來的鋼材。『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上所載,是被告 丁○○的公司全部工地租用的鋼材,不是單一工地計算出 來的數字。這份統計資料應該是包含鼎立公司、安成公司 2 家公司,因為這2 家公司的老闆是同一人」。等語在卷 ,證人即英洲公司經理甲○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英洲 公司是由我與鼎立公司、安成公司接洽。『英洲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是英洲公司與鼎立公司、安成公司 到93 年9月為止所有往來的全部請款單,只是客戶名稱開 安成公司。『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是指到93年9 月底, 有關350 型、400 型的支撐材部分,鼎立公司、安成公司 2 家公司尚未退還的噸數及米數之總計數量,並不是以個 別公司、個別工地計算。」等語甚詳。經查:
1、依告訴人英洲公司提出之「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 款單」所示,被告丁○○以鼎立公司及安成公司之名義向 英洲公司承租之型號規格350 X35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截至93年9 月30日止,其承租及歸還之數量分別 為「請款單號:B930995 號;客戶名稱:安成公司開發有 限公司;工程地點:吉林路(4) 」之「支撐H400 (即 400 X400 H型鋼)」出貨數量438.5 公尺,退貨數量43 8.5 公尺;「請款單號:B930996 號;客戶名稱:安成公 司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地點:內壢和發復興段」之「支撐 H350 (即350 X350 H型鋼)」出貨數量970.01公尺, 退貨數量1383.61 公尺;「請款單號:B0000000號;客戶 名稱:安成公司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地點:桃鶯段」之「 支撐H350 (即350 X350 H型鋼)」出貨數量390 公尺 ,退貨數量0 公尺,至其餘「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請款單」所示工地則均無型號規格為350 X350 H型鋼及 400 X400 H型鋼之承租及歸還紀錄,是依上開請款單所 示,被告丁○○截至93年9 月30日止,已未積欠告訴人英 洲公司400 X400 H型鋼,而告訴人英洲公司截至93年9 月30日止,出貨與被告丁○○之350 X350 H型鋼數量總 計為1360.01 公尺,惟竟收回1383.61 公尺,是告訴人英



洲公司甚且自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安成公司溢收350 X350 H型鋼共計23.6公尺。是依上開「英洲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租金請款單」帳載資料所示,被告丁○○之鼎立公 司、安成公司向告訴人英洲公司承租之型號規格350 X35 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均已無積欠未還之數量。 是被告丁○○所辯鼎立公司、安成公司向告訴人英洲公司 承租之上開型號鋼材已全數歸還一情,應非子虛。 2、至證人乙○○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們出租出 去的鋼材,在正常情況之下,對方使用完畢要返還的話, 是要返還你們出租給他們的那些鋼材,還是他們可以用他 們自己的鋼材或別人的鋼材來抵還。)原則上是要返還我 們出租的那些。」、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 丁○○的公司不會拿他們自己公司所有的鋼料或是其他公 司的鋼料來交給我們,用以扣抵或是返還向我們公司所租 用的鋼材。被告丁○○所有的鋼料被誤送到我們公司,我 們會請他載回去。各家有各家不同的記號,如果我們看到 不同公司的記號,我們會請他們載回去。」云云。惟查: 依上開「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帳載資料所 示,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及安成公司已未積欠告訴人英 洲公司型號規格350 X35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 業如上述。是倘英洲公司於收受被告丁○○之鼎立公司、 安成公司所償還渠等向英洲公司承租之H型鋼之際,確僅 收受噴有「英洲公司」記號而屬英洲公司所有之型鋼,而 禁止渠等以其向他公司承租之鋼材償還其積欠英洲公司之 型鋼數量,則在英洲公司自93年3 月起即未再出料與鼎立 公司及安成公司,而鼎立公司、安成公司於93年9 月30日 前已將350 X35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全數清償之 情況下,丁○○自無可能仍持有英洲公司上開型號、規格 之型鋼以供出售。惟本件竟為警於93年12月23日,在「吉 成公司」內查獲被告丁○○所出售噴有「英洲公司」記號 之上開型號H型鋼共36支,堪認被告丁○○所返還與英洲 公司之35 0X35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並非全係 噴有「英洲公司」記號而屬英洲公司所有之鋼材甚明。是 被告丁○○辯稱,其於歸還向英洲公司承租之鋼材時,因 數量過於龐大,故曾以向其他公司承租之鋼材混料償還一 節,堪信為真。
(二)至證人甲○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英洲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租金請款單』所列數量並非鼎立公司、安成公司積欠 英洲公司的全部鋼材總數。我們公司是以人工記帳的方式 控管。」云云。惟查:




1、被告丁○○截至93年9 月30日止,已未積欠告訴人英洲公 司400 X400 H型鋼,而告訴人英洲公司截至93年9 月30 日止,出貨與被告丁○○之350 X350 H型鋼數量總計為 1360.01 公尺,惟竟收回1383.61 公尺一節,有「英洲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在卷可參,業如前述。而告 訴人英洲公司提出之「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上所載,截 至當月為止,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安成公司向英洲公 司承租之350 X350 H型鋼未退噸數為24.62 公噸、400 X400 H型鋼未退噸數為48.79 公噸之紀錄,則顯與前開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之出貨、退貨數量 有所不同。再者,依告訴人英洲公司提出之「英洲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所載,證人乙○○、甲○於 93年9 月24日、93年9 月25日自被告丁○○位於半嶺段之 工地所載回該址內噴有「英洲公司」記號之鋼材,數量分 別記載為「車號321 號:350 X350 H型鋼13支合計118 公尺(抵內壢和發復興)、40 0X400 H型鋼4 支合計29 公尺。」、「車號FN -929 號:350 X350 H型鋼14支合 計110.6 公尺(抵內壢和發復興13 .79 公 尺、抵桃鶯段 76.81 公尺)、400 X400 H型鋼6 支合計43.5公尺(抵 中福大學)。」、「車號8F-373號:35 0X350 H型鋼5 支合計113.5 公尺(抵桃...) 、400 X400 H型鋼12支 合計80公尺(抵中福大學)。」,此有英洲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3 張在卷可參。惟查,「英洲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之「請款單號:B930 996號;客 戶名稱:安成公司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地點:內壢和發復 興段」之「支撐H350(即350 X350 H型鋼)」載有「退 貨日期:93/9/24 ,退貨數量:118 公尺」,惟其備註事 項係載為「青山路轉入抵扣」、「退貨日期:93/9/25 , 退貨數量:13.79 公尺」,其備註事項則載為「倉庫轉入 抵扣」,上開2 筆退貨數量雖恰與「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材料退貨明細表」上所載「車號321 號:350 X350 H 型鋼13支合計118 公尺(抵內壢和發復興)」、「車號FN -929號:350 X350 H型鋼14支合計110. 6公尺(抵內壢 和發復興13.79 公尺)」相同,惟「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租金請款單」備註欄所記載上開數量之鋼材來源,則與 被告丁○○之半嶺段工地完全無關。又「英洲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租金請款單」中「請款單號:B930996 號,工程地 點:內壢和發復興段」、「請款單號:B0000000號,工程 地點:桃鶯段」部分,則均無任何「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材料退貨明細表」上所示曾以半嶺段工地之鋼材抵扣退



貨數量之記載。是就上開告訴人英洲公司自行提出之「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 單」、「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等件相 互勾稽結果,英洲公司於上開文件內分別就被告丁○○之 鼎立公司、安成公司究否仍積欠英洲公司350 X350 H型 鋼及400 X400 H型鋼之鋼材,積欠數量如何等節之記載 ,竟無一相符。
2、次查,證人甲○經本院諭知應提出本件英洲公司與鼎立公 司、安成公司間鋼材出租、返還之原始帳冊、明細等件, 惟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提出,並稱:「94年之前的 公司資料都已經銷燬,所以公司的原始資料不齊全,沒有 辦法提出。我們公司的做帳方式,是跟對方對完帳之後, 出貨單就寄給對方,對方帳清了,我們自己就沒有留存。 當時提告時,資料還留著。」云云。惟查,告訴人英洲公 司與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安成公司間,就本案系爭35 0 X35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之出貨、退貨原始帳 目資料,為告訴人英洲公司佐證其告訴事實屬實之重要憑 據,自應妥為保存,以為佐實其訴之重要依據,並使告訴 人自行提出之「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 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9 月未退噸 數明細表」等件有據可考。豈有竟於提出告訴後,即將原 始帳冊資料等重要證據任意銷燬,以致嗣於本案審理過程 中無從提出以供核實之理?
3、綜上,依告訴人英洲公司自行提出之「英洲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租金請款單」,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安成公司已 未積欠英洲公司型號規格350 X350 H型鋼及400 X400 H型鋼。而告訴人英洲公司雖提出「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 」、「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等件,以 為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安成公司積欠英洲公司上開型 鋼尚未如數清償之依據,惟竟未能提出據以製作「9 月未 退噸數明細表」、「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 表」之原始帳冊資料以為佐證。又證人乙○○、甲○嗣雖 改稱「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英洲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退貨明細表」、「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 」所載數量,僅係鼎立公司、安成公司積欠英洲公司之一 部份鋼材數量,而非被告鼎立公司、安成公司實際積欠英 洲公司之鋼材數量總額,惟證人乙○○、甲○就此部分所 指,亦無從提出英洲公司與鼎立公司、安成公司間就承租 鋼材出貨、退貨之原始帳目、憑證、收據、明細等件以佐 其說。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前開告訴人所



提出之「9 月未退噸數明細表」、「英洲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材料退貨明細表」等件所載欠料未還數量,及證人乙○ ○、甲○空言指摘鼎立公司、安成公司尚有積欠鋼材未還 之情事,既均無旁證可佐,則尚難據以為被告丁○○不利 之認定。而被告丁○○既依告訴人英洲公司自行提出之「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請款單」所示,認鼎立公司、 安成公司所積欠英洲公司之型號規格350 X350 H型鋼及 400 X400 H型鋼已全數清償完畢,故認所餘縱係為噴有 「英洲公司」記號之鋼材,英洲公司對其亦已無所有權, 該批鋼材核屬被告丁○○之鼎立公司、安成公司所有,而 非屬他人即英洲公司之所有物,又被告丁○○因認鼎立公 司、安成公司及東巽公司均為其個人私有財產,並基此認 識,始以處分自己所有物之意思將上開型鋼以東巽公司之 名義出售與吉成公司,殊難認被告丁○○對其出售與吉成 公司之噴有「英洲公司」記號之350 X350 H型鋼12支及 400 X400 H型鋼24支,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三)又被告丁○○因積欠被告丙○○債務,又因丁○○之鼎立 公司、安成公司債權人甚多,唯恐遭債權人聲請查封,且 丁○○本人因信用不良,聲請設立公司恐遭駁回,故丁○ ○遂設立東巽公司,並要求丙○○擔任名義負責人,嗣東 巽公司營運有獲利營收後,即可清償丁○○積欠丙○○之 債務,故被告丙○○僅係東巽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情況與 鼎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楊金城、安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陳 正榮相同。本件被告丁○○以東巽公司之名義販賣噴有「 英洲公司」記號之鋼材與吉成公司一事,係被告丁○○與 證人即吉成公司負責人徐榮廷接洽買賣細節,被告丙○○ 並未參與等節,業據被告丁○○丙○○於本院審理中分 別陳述在卷。又證人即告同被告丁○○復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可是剛剛丙○○自己講,她有在工地見過徐榮 廷1 次,有跟徐榮廷講鋼材1 公斤的價格,徐榮廷也說東 巽公司要賣鋼材給吉成公司的事,是丙○○提議並且跟他 談的,如何解釋?)丙○○徐榮廷間沒有談過,他們可 能是為了保住他們的債權,所以才說他們2 人有談過。( 問:丙○○說她與徐榮廷談過價錢這件事,如何保障丙○ ○的債權?)形式上如果說是東巽公司與吉成公司之間的 交易,就與鼎立公司及安成公司無關,英洲公司就不能就 這批交易的東西,主張權利。(問:你的意思是說,有關 賣H型鋼的事情,丙○○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也沒有談 過?)對,她只是聽我說。(問:丙○○是東巽公司名義 負責人,吉成公司沒有要求東巽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出面?



徐榮廷跟我生意往來10幾年,他也知道東巽公司是我的 。」等語甚詳。是本件被告丙○○就本件被告丁○○以東 巽公司名義出售型鋼給吉成公司一事,既未參與實質洽談 過程,復就被告丁○○與證人許榮廷如何商討交易細節等 情並無所悉,且被告丁○○前開所為亦不構成侵占罪,則 被告丙○○自無與被告丁○○成立侵占罪之共同正犯之可 能。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丁○○、丙 ○○有何侵占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丁○○丙○○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本件核屬 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 就本件被告丁○○丙○○被訴侵占罪嫌,應諭知被告2 人 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曉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郭玉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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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