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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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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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名 稱 │ 種 類 │受益憑證號碼 │張 數│單位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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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弘証券投資信│双福証券投資│受 益 憑 證 │D0-00-000000-0│1 │2929.7│ │
│ │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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