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計算房屋價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76號
SCDV,97,訴,376,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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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乙l○
      丁C○
      戊甲○
      丁甲○○
      丁z○
      戊壬○
      子○○
      h○○
      乙U○
      戊 E
      乙 e
      戌○○
      丙丙○
      v○○
      丙A○
      甲r○
      丙I○
      丁亥○
      戊O○
      甲T○○
      甲申○
      丁未○
      O○○
      u○○
      丙酉○
      丙 D
      丁R○
      戊 S
      天○○
      乙o○
      戊巳○
      甲巳○
      戊丑○○
      y○○
      戊宙○
      H○○
      丁T○
      甲v○
      戊亥○
      W○○
      地○○
      Z○○
      丙Y○
      F○○
      丁m○
      丁D○
      A○○○
      甲a○
      丙 地
      甲N○
      甲t○
      戊戊○
      乙J○
      丑○○
      L○○
      甲S○
      甲d○
      甲h○
      乙K○
      乙g○
      戊申○
      丁癸○○
      乙 庚
      丙k○
      亥○○
      丁午○
      戊午○
      戊○○
      乙d○
      戊R○
      p○○
      丁I○
      丁巳○○
      U○○
      丁P○○
      丁玄○
      丙j○
      丁Q○
      丁c○
      x○○
      乙乙○
      甲庚○
      丙 b
      戊乙○○
      戊酉○
      戊天○○
      甲天○
      丙F○
      乙Y○
      丁G○○
      乙申○○
      f○○
      K○○
      丙亥○
      丙p○
      甲玄○
      甲z○
      戊L○○
      戊辛○
      甲地○
      丁 h
      甲K○
      丁○
      甲F○
      丁丙○
      乙午○
      丙h○
      戊庚○
      C○○
      乙x○
      丙e○
      丙a○
      丁O○
      丁e○○
      乙F○
      甲Q○○
      戊V○
      甲 n
      甲p○
      丁宙○
      丁天○
      乙w○
      丙黃○
      Y○○○
      丙i○○
      甲o○○
      戊X○
      丁o○
      i○○
      丙S○
      甲W○
      M○○
      戊戌○
      甲q○
      丙天○○
      E○○○
      戊辰○○
      乙j○○
      丁y○
      乙戊○
      甲Y○
      乙t○○
      甲L○
      庚○○
      乙癸○
      乙巳○
      t○○
      甲D○
      戊Q○
      丁F○
      戊T○
      乙b○○
            號2樓
      丙甲○
            樓
      乙h○
            號10
      d○○
      乙X○
      丙P○
      T○○
            樓
      甲V○○
      丁w○
      丁己○
      丁卯○
      丙M○
      丙u○
      戊B○
      丁辛○
      乙丁○
      甲i○
      丁寅○○
      丙寅○
      z○○
      戊C○○
      戊J○
      丁E○
      戊N○
      丙B○
      丙W○
      S○
      戊W○
      q○○
      丁X○
      乙地○○
      丁戊○
      丁申○
      丙戌○
      乙y○
      丁x○
            號1
      丙乙○
             0巷
      丁 q
            號7樓
      丁 r
            2樓
      戊K○
      癸○○
      丙c○
      丁W○
      甲乙○
      丙d○
      宙○○
      甲宇○○
      丁S○
      甲E○
      乙辰○
      戊P○
      丙I○
      甲R○
      丙R○○
      丙V○
      丙J○
      丙G○
      甲e○
      乙○○
      丁t○○
      丙w○
      丁H○
      戊F○
      戊 地
      丁地○
      甲c○
      甲己○
      丁酉○○
      辛○○
      甲j○
      Q ○
      丁M○
      乙壬○
      甲未○
      乙C○
      乙Q○
      甲b○
      丙l○
      乙酉○
      甲X○
      甲M○
      乙R○
      丁d○
      乙W○
      丙○○
      I ○
      丙C○
      丁v○○
      乙 E
      乙丙○
      甲U○
      丙丑○
      甲壬○
      丙U○
上一
法定代理人 甲酉○
      B○○
      丙z○
      丙L○
      甲s○
      乙D○
      乙P○
      乙M○
      丁Z○
      丙q○
      申○○
      乙寅○○
      丙午○
      乙未○
      乙N○
      乙丑○
      乙s○○
      戊A○
      戊寅○
      乙天○
      甲宙○○
      甲g○
      甲f○
      丁b○
      丙申○
      甲丑○
      甲C○○
      j○○
      戊 玄
      丁L○
      a○○
      丁壬○
      丁黃○
       乙f○
      乙n○
      丁戌○
      丙辰○
      戊D○
      卯○○
      乙己○
      甲m○
      丁p○
      丁A○○
      丙壬○
      丙癸○
      乙O○
      甲O○
      乙u○
      丙t○
      丁g○
      乙c○
      N○○
      甲x○
      戊丙○
      甲 卯
上一
法定代理人 丙Q○ (甲卯監護
      丁 f
      丙辛○
      丙X○
      丁U○
      甲○○
      甲丁○
      甲k○
      甲亥○
      丙O○
      戊U○○
      甲G○
      丁s○
      s○○
      甲P○
      乙k○
      甲辰○
      甲A○
      丙宙○
      乙H○
      甲申○
上一
法定代理人 丁V○(甲申○之妻
      丙m○
      丙o○
      宇○○
      巳○○
      戊H○
      辰○○
      丙s○○
      乙L○
      戊丁○
      丙E○
      g○○
      e○○
      丁i○
      丙宇○
      乙m○
      b○○
      丙子○
      丙x○
      w○○○
      丙r○
      丁子○
      乙a○
      c○○
      甲黃○○
      乙V○
      丁J○
      甲癸○
      乙v○
      D○○
      午○○○
      戊未○
      乙T○
      己○○
      黃○○
      地○○
      丁丁○
      甲辛○
      丁Y○
      乙甲○
      甲y○
      丁庚○○
      乙r○
      戊卯○
      丙f○
      甲J○
      乙A○
      丁宇○○
      丁丑○
      甲戌○
      丙玄○
      乙G○
      丙己○
      甲壬○
      丙y○
      J○○
      戊子○○
      乙宇○
      戊己○
      丁乙○
      丁u○
      甲w○○
      X○○○
      甲 寅
      乙亥○
      m○○
      丙K○
      甲甲○
      乙戌○
      l○○
      甲B○
      乙B○
      甲I○○
      未○○
      酉○○
      n○○
      乙I○○
      戊宇○
      乙Z○
      壬○○
      乙z○
      戊癸○○
      甲丙○
      R○○
      丁B○
      寅○○
      丙未○
      丙g○
      甲u○
      丁l○
      丁N○
      丁a○
      r○○
      乙黃○
      甲戊○
      k○○
      丙N○
      丁辰○
      乙q○
      乙i○
      乙宙○
      丙庚○
      丁k○○
      戊 M
      乙子○○
      o○○
      丙n○
      甲H○
      乙p○
      丁j○
      丁K○
      V ○
      戊G○
      乙卯○
      P○○
      戊I○
      丁n○
      丙丁○
      丙巳○
      G○○
      乙辛○
      甲l○○
      玄○○
      丙v○
      甲子○
      戊黃○
      丙T○
      乙S○
      甲午○
      甲Z○
      丙卯○
      乙玄○
      丙Z○
      丙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l○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丙H○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重新計算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及繳納裁判費,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所欲請求



之對象為何人,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 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 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明確記載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僅具狀陳稱新竹市第一村眷村改建,被告公布 之「分配總額」及「房地總價」之計算數量與方式與事實不 符,應予重新計算,惟如何具體法院應為判決之聲明,始該 聲明成為判決主文後得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部分,均 未見原告有所補正,再如原告自行計算之「分配總額」為00 00000000元及「房地總價」為0000000000元前提下,原告依 此所重新計算下所獲得之利益為何,並據以核徵訴訟費用, 亦未見原告陳明,以利後續訴訟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 之聲明,且向本院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計算及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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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