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環即永欣企業社、甲○○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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