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
壹佰玖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玖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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