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742號
SCDV,97,聲,742,2008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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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
  公司章程,並查報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進行
  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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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