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42號聲 請 人 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二、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 公司章程,並查報相對人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進行 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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