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23號
SCDV,97,消債核,23,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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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己○○
即債務 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協商成立如附件一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 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有債務, 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6月18日 協商成立如附件一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爰將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情。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相對 人與聲請人協商成立之如附件一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 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 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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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