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壬○○
樓
聲 請 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務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於民國97年6月19日協商成立如附件一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 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協商成 立如附件一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 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 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前置協商保證人同意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相對人與 聲請人協商成立之如附件一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 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書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