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277號
SCDV,97,催,277,2008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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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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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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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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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奇鼎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豐│97年4月26日 │1,966元 │AL0000000 │ │
│ │限公司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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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 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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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