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873號
SCDV,97,促,6873,2008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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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87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赫電科技有限公司、甲○○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依據?並提出請
  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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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赫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