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652號
SCDV,97,促,6652,2008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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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65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良建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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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