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652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明良即建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院供參。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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