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申○○被 告 宇○○張濟川繼承 宙○○張濟川繼承 亥○○張濟川繼承 N○張濟寬繼承人 巳○○張濟鏘繼承 辰○○張濟鏘繼承 R○○張濟鏘繼承 樓 O○張濟鏘繼承人 之1 K○○張濟鏘繼承 M○張濟鏘繼承人 弄6號 Z○○張濟鏘繼承 之1 玄○○張濟鏘繼承 Q○○張濟鏘繼承 6-1 L○○張濟舟繼承 Y○張濟舟繼承人 4樓 P○張濟舟繼承人 丑○張濟舟繼承人 寅○○張濟舟繼承 J○○張濟舟繼承 I○○張濟舟繼承 G○○張濟舟繼承 H○○張濟舟繼承 c○○張濟舟繼承 天○○○張濟揖繼 午○○張濟揖繼承 未○T○繼承人) 44巷 庚○○林北辰繼承 辛○○林北辰繼承 壬○○張關睢繼承 子○○張關睢繼承 丙○○張關睢繼承 酉○○張榮繼承人 戌○○張榮繼承人 A○○張榮繼承人 v○○○張榮繼承 B○○張榮繼承人 卯○○張根水繼承 D○○張根水繼承 癸○○○張根水繼 C○○張根水繼承 S○○○地○○繼 3巷1 弄3號 V○○地○○繼承 W○○地○○繼承 弄3號 X○○地○○繼承 丁○○李張綢繼承 之1 黃○○U○○繼承 甲庚○蔡炳煌繼承 甲己○○蔡俊傑繼 甲丙○蔡俊傑繼承 甲丁○蔡俊傑繼承 y○○蔡俊傑繼承 甲乙○蔡張見繼承 樓 甲卯○○蔡江北繼 甲戊○○蔡江北繼 甲辛○蔡江北繼承 甲壬○蔡江北繼承 樓之2 甲癸○蔡江北繼承 甲甲○蔡江北繼承 z○○蔡江北繼承 3樓 b○○詹和平繼承 x○○詹和平繼承 w○○詹和平繼承 a○○詹張聰繼承 己○○ 戊○○ F○○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j○○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被 告 u○○ 號被 告 甲寅○被 告 E○○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s○○ f○○ q○○ k○○○ 甲丑○ l○○ p○○ m○○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h○○被 告 g○○ r○○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f○○被 告 o○○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子○被 告 n○○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t○○被 告 e○○ 號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i○○被 告 d○○○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原本被告當事人欄應增加「甲卯○○(蔡江北繼承人)住新竹市○區○○路445巷5弄16號」;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張麗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X○○」;關於「蔡豪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癸○」;關於「甲甲○」之記載後面,均應補正「甲卯○○」;事實理由欄第十三頁第十一行中關於「張邱秋雲」之記載,應更正為「天○○○」;第十四頁第六行中關於「張綢」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張綢」;第十四頁第十七行中關於「其配偶蔡玉梅」之記載應予刪除;第十四頁第十八行中關於「蔡于子」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不子」;第十四頁第二十二行中關於「長女蔡喜鵲已於11年4月20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長女蔡喜鵲已於30年10月2日死亡」;第十四頁第二十七行中關於「(無嗣,無繼承權)」之記載後面,補正「養女a○○為繼承人」;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五行關於「其配偶陳阿祝已於72年11月14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其與配偶陳阿祝已於72年11月14日離婚」;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五行關於「a○○」之記載後面,補正「酉○○、戌○○、A○○、v○○○、B○○、卯○○、D○○、癸○○○、C○○、S○○○、V○○、W○○、X○○、丁○○、黃○○」;另判決附圖中關於編號(H)協議人「甲丑○」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丑○等4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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