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
道23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被 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其享有發明第099388號「具 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 微控制器及其方法」專利權為前提,惟查上開專利權,業經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第000000000號舉發案審理中,是本件 即應以此行政救濟事件之原告享有前開專利權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前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裁定在前開行政救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二、茲查前開行政救濟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 判字第5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判決、97年度判字第567號發 明專利舉發事件判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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