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蘇正濱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2,6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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