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王銘龍原名廖銘龍
丁○○
王秉章原名王銘山
王銘河原名廖銘河
之3號
王銘焜原名廖銘焜
乙○○
王月娟原名廖月娟
廖紋儀原名廖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原告與被告 丙○○、丁○○、王銘龍、王秉章及被告之被繼承人廖彩雲 間連帶保證書之約定,係約定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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