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 還消費借貸款,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之約 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