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214號
PCDV,97,訴,1214,2008082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甲○○
           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宅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次按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 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 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 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自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應由監察 人代表被告,故本件原告列監察人乙○○為法定代理人,於 法尚無不合。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8 月間經核准設立,原告於89年 間雖曾擔任被告董事,然原告於89年間因子女出國唸書,需 陪同住居外國以照顧子女之生活起居,故於89年間即向被告 當時之董事長丙○○表示僅能再擔任1 年董事,嗣於90年6 月底再向當時之董事長丙○○辭任董事職務。惟被告迄未辦 理公司董事變更,致原告仍登記為被告之董事,直至被告滯 納稅捐,原告收到臺北市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 繳款書,記載原告為清算人之一,原告始知被告並未於90年 6 月間辦理解任董事之變更登記,致原告仍列名為董事,原 告恐將因被告未依法辦理董事變更登記而遭稅捐機關限制出 境之虞,是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法律上 地位不安狀態持續,而該不安狀態,得以提起確認之訴予以 除去,原告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 件 、臺北市國稅局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 1 件、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1 件、營業人 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稅催繳通知書影本1 件為證。另證 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原告確實於90年6 月間向其辭任



被告之董事,是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當於原告辭任董事之 意思表示到達丙○○時即已生效,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確 實不存在,至為明確。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 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 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1/1頁


參考資料
宅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