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054號
PCDV,97,補,1054,2008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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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八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7年4 月24日
達成由被告退還原告美金119,011.8 元之協議,按當日牌告現金
賣出匯率1 :30.48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627,71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5,937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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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