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94號
CTDV,106,補,294,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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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集得源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雄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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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得源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