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2號
CTDV,106,補,282,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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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瑞峰即寶鼎機械工程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被   告 昕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永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與原
告就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廠全區各工場大修閥
桿填料更換工作合作契約自民國105 年4 月12日起至106 年4 月
30日止之合作盈虧進行決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0,000 元(即原告陳報預估可得受之利益),另第2 項請
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48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
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0,000 元(計算式:
1,480,000 元+1,480,000 元=2,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3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652元,應再補繳14,6
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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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