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呂芳誼(原名:呂慶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芳誼(原名:呂慶珠)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95年間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商業銀行請求 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民國95年9 月成立協商,每月應 繳金額新臺幣(下同)12,397元,並持續繳至97年4 月。惟 因債務人於協商當時,甫因手術及醫療休養,致原有工作結 束而並無工作收入,為籌措繳納每月應繳款項,債務人乃向 勞保局申請領取保險給付237,512 元,及向友人借貸,以為 繳納。又債務人精神壓力過大,罹患憂鬱症,且獨居租屋, 僅靠打零工賺取微薄收入維生,復又罹患乳癌,身體狀況欠 佳,時常無法工作,致收入微薄,難以維生,復因乳癌手術 後於97年6 月30日手術後合併右上肢淋巴水腫,無法工作而 無收入。是債務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繼續履行協商內容有 重大困難。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95年協商成立協議書 影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存摺影本、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入憑條影本、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 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保險單借款 約定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等 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