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玄○○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志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三
住臺中
居臺中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吳國聖 律師
曹宗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男 三
住臺中
居臺中
身分證
辰○○ 男 三
住臺中
身分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喜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男 二
住臺中
(另案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中)
身分證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男 三
住嘉義
身分證
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
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0三五、二五0八六、二七二五八號),提起上訴,經本
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卯○○、玄○○、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
常業。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玄○○、甲○○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辰○○、戌○○、巳○○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黃○○、辰○○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戌○○、巳○○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三 月間止,先後在臺中市設立「正欣」、「正揚」、「全球」、「大立」、「文心 」、「元隆」、「仲慶」、「駿達」、「東益」、「慶泰」、「利通」、「華盛 」、「宏昇」、「日盛」、「裕將」為名之互助聯誼會或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其中僅「仲慶」已依法設立登記為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投資與陳泰 (原名陳湘輝)、蔡青松(以上二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分別判處罪刑在案)共同在臺南市及高雄市設立「賀順」、「博煌」、「茂 祥」、「葳鉅」、「昱憬」、「富暘」、「詠聖」為名之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或互助聯誼會,並僱用玄○○、甲○○、葉嘉添(業經本院另判處罪刑在案)及 鐘玉玲、蔡文憲、吳宜璋、夏念基、柯水明、陳儷娟(以上六人均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暨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多人擔任副總經理或經 理、營業專員等職務,而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先在各大報紙分類廣告 刊登「互助會」、「代辦貸款」、「銀行創業信貸專案、當日放款」等廣告,吸 引急需用錢之民眾以電話或親自上門詢問,再由上開各公司之營業專員向客戶吹 噓安全可靠,保證沒有問題及可順利貸借款項,或參加互助會即可以標會方式取 得所需之款項,惟須先匯繳手續費、律師見證費及履約保證金等名目之款項,而 誘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及其他不知名之急需款項者,陷於錯誤,陸續將指 定款項分別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卯○○等人取得各該款項後,或藉詞貸款 資格不符,而未實際代為辦理貸款手續,或未實際開標,或以另有他人出較高之 標息得標為由,使各該被害人無法順利貸得所需之款項,其因而詐得之手續費等 ,詳如附表三所示,前揭各互助聯誼會或公司之成立、運作情形,則詳如附表一 所示。
二、戌○○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八十五 年底起至八十六年初止,受卯○○之僱用擔任司機;黃○○則自八十六年六、七 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三、四月間止,受僱擔任卯○○之司機;辰○○與卯○○係堂 兄弟關係;巳○○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 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六月,並定應執行刑一年一月確定, 而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係卯○○兄嫂之弟;其四人皆知悉卯○○ 以前開方式詐騙他人金錢為業,竟分別基於幫助卯○○施詐之犯意,戌○○、巳 ○○仍先後將其等前開存款帳戶及金融卡借予卯○○,供作詐騙他人金錢匯款之 用;黃○○則以其名義,在第七商業銀行開立帳號四0一九之五號之支票存款帳 戶,供卯○○為前開詐欺調度資金使用,並提供其名義為己○○加入之互助會會 員之一;辰○○則將其名義借予卯○○,用以申請電話(04)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供 作客戶聯絡之用。
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臺南縣調查站)派員於八十七年三月 十二日、十三日及同年四月一日、八日,分對前開營業之處所實施搜索而查獲, 並扣得附表四所示卯○○等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四、案經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卯○○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成立「正欣」、「正揚」、「全 球」、「大立」、「文心」、「元隆」、「仲慶」、「駿達」、「東益」、「慶 泰」、「利通」、「華盛」、「宏昇」、「日盛」、為名之互助聯誼會或財務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並招徠客戶參加互助會,以標會方式籌措資金,而從中賺取手 續費等情不諱,其間雖偶有冒標客戶之互助會,但並未詐騙會員入會費,有些會 員未標到會,其亦有退費,又其未曾以收取代辦貸款手續費等名目詐欺云云。上 訴人即被告玄○○、甲○○、黃○○、辰○○、戌○○、巳○○則均矢口否認有 何右揭共同或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被告玄○○辯稱:伊從事不動產鑑價業務, 曾到「正揚公司」跑單,每個月只到該公司七、八天,僅一大早去拿資料便離開 ,未在該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亦不知該公司係從事何業云云;被告甲○○辯 稱:伊曾到卯○○的公司上班,係學習不動產方面業務,負責跑地政機關,每天 幾乎在外面跑,約做了一個月即離職,未曾在該公司擔任副總職務,亦不知該公 司實際的業務情形,另卯○○曾向伊借用帳戶使用,但伊於離職時便將該帳戶取 回,不知卯○○進出款項之情形云云;被告黃○○辯稱:伊係卯○○的司機,僅 拿伊之身分證及印章去辦存摺借給卯○○使用,雖然支票都是伊負責簽發,但伊 都是依照卯○○指示簽發,且支票簽發後,卯○○亦會拿錢叫伊去存入帳戶內, 此帳戶並未供不特定人匯款之用,伊亦未參與任何違法之事云云;被告辰○○辯 稱:伊未在卯○○的公司上班,不知卯○○以其名義申請電話使用云云;被告戌 ○○辯稱:伊僅擔任卯○○的司機一職,卯○○有向伊借用帳戶使用,因工作難 找,便將存摺及印章交給他,不知他從事何業云云;被告巳○○辯稱:伊因認識 卯○○,卯○○說他支票跳票,要向伊借用郵局帳戶使用,伊便將存摺及印章交 給他,不知他從事何業云云。
二、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卯○○於臺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不諱 ,核與另案共犯陳泰、蔡青松、鐘玉玲、蔡文憲、吳宜璋、夏念基、柯水明、 陳儷娟,及受僱在「賀順」、「博煌」、「茂祥」、「葳鉅」及「昱憬」任職之 D○○、陳怡沁、高秋萍、陳煌龍、施千惠、謝耀德、王冠傑、郭瓊文、曾建民 、劉雅慧、劉雅吟、陳玉山、吳玫桂、楊雯琪、邱冠媚、賴雅慧、蔡佳倖、劉小 關、林政達、陳靜怡等人於臺南縣調查站證述情節相符;而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被害之情節,則據被害人地○○、申○○、己○○、午○○、天○○、C○○、 丑○○、乙○○、B○○、未○○○、江俊溢、亥○○、癸○○、子○○等人分 別於臺南縣調查站及本院調查時指述明確,復有匯款收據,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之物、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與交易明細資料(詳如附表三所列)、聯合互
助會合約書、入會申請書、報紙分類廣告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卯○○雖辯稱其 係經營合法互助會,並有退還會費之情形,應非詐欺云云;然查本件各該以加入 互助會,希冀取得款項之被害人等,既均係因需款恐急,而循報載民間借貸之分 類廣告,打電話或親至被告等經營之互助聯誼會洽詢,經被告之營業專員等說明 需以加入互助會競標方式取得所需款項,誤以加入該互助會即可順利貸得款項應 急,而繳納入會手續費,並按所需金額多少,加入數目不等之互助會,或如加入 一會而未標得所需款項,即再於同日或不數日另加入一會以取得應標資格,企盼 儘速取得款項應急。審之彼等加入被告等招攬之互助會目的,皆與一般民間互助 會係由會首招集以取得無息使用會員資金,而會員間則兼有儲蓄、投資功能者迥 異;尤以被告等之互助會所設規定,要求標息愈高者,所需擔保愈嚴苛,益見其 係以互助會之名,行貸放款項之實,該標息愈高者,通常即需款愈急,而告貸無 門者,為防其日後無法繼續償款,故提高擔保門檻。從而,該被害人等顯係因受 被告等所刊登廣告之誘惑,而與被告等之互助聯誼會洽談,並誤以加入互助會即 可貸得所需款項應急,故依被告等之規定繳交手續費與標。雖被告等於該被害人 等入會時,曾提供契約書及入會申請書予被害人等簽署,然徵之一般急需款項週 轉之人,於聽信被告等之說明後,主觀上已認入會即可標得款項應急,且所借款 項通常非極大額度,對於契約內容自難期其詳為審閱;況尚有以電話洽談後,即 匯入會費參加,事後始取得該等契約,更無預閱之可能;又果其詳閱契約結果, 知悉得標機率甚低,未必能即時獲得所需款項,此與其參與互助會應急之目的相 違,彼等焉有仍願待下次(月)再與標之可能﹖是被告所提契約書尚不能遽為無 詐欺犯行之依據。又被告等於取得入會手續費後,既已成立詐欺既遂之罪,縱其 後部分被害人等本於其入會所取得之權利,在數次與標後,終於標得款項,亦無 從稍解於被告等已成立之犯行。至部分會員因退會而由被告等退還手續費,尤繫 於被告等事後之意願,更不能因而即認被告等無詐欺犯行。三、次查被告卯○○於臺南縣調查站及偵查中迭次供稱:玄○○曾任「正欣」與「正 揚」副總經理,甲○○係實習副總及「東益」副總經理乙情;且被告甲○○於八 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我八十五年七、 八月間應徵前往『正揚公司』上班,始知實際負責人為卯○○,因而認識,我僅 是擔任公司之營業專員,負責與客戶聯繫接洽有關貸款事宜」、「我八十五年十 二月十三日確實有向公司『即卯○○所有之正揚公司』借錢」等語,顯見被告甲 ○○確曾在被告卯○○之公司負責與客戶聯繫接洽有關貸款事宜。而被告卯○○ 所設之互助聯誼會或公司意在詐財,根本無實際之貸款業務,何來有不動產鑑價 之業務?況臺南縣調查站人員在前開各營業處所搜索,均未曾發現有關鑑價之資 料(有搜索扣押筆錄可按),亦足見前開被告所辯從事不動產鑑價業務云云,無 非障眼之詞。再徵之被告甲○○曾以「副總」頭銜向被告卯○○之「正陽」互助 聯誼會借款二萬五千元週轉,有扣案借據一紙附卷可參(見證物編號01─2) ,益足見被告玄○○、甲○○分居副總經理要職,工作期間非短,豈有不知被告 卯○○設立公司詐財之理。是被告玄○○、甲○○受僱於卯○○所設立經營之「 正欣」或「正揚」、「東益」互助聯誼會,利用在報紙上刊登不實之借貸廣告, 以未實際開標之互助會,詐騙入會者所繳交之手續費,並以此為職業,賴以為生
,其共同常業詐欺之罪證明確。至被告玄○○雖又辯稱其係與葉宗勳、林忠原合 作經營「立泰不動產」業務,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 彰化縣鹿港鎮經銷郭慶輝、勝邦建設公司之房屋,不可能參與本罪云云。然經訊 之證人葉宗勳於本院前審結證稱:「立泰不動產和玄○○沒有關係,立泰是我在 經營,跟玄○○沒有關係,玄○○他不是立泰的股東;立泰銷售勝邦建設有限公 司的房子,玄○○有插股,是我和玄○○每人出十萬元投資銷售這個案子,他有 時有去,有時沒去,業務是玄○○的太太在負責,我和玄○○二人有時會過去」 等語。林宗原則結稱:「立泰不動產和玄○○沒有關係,他在勝邦的行銷業務是 有投資,他投資多少錢我不清楚,是玄○○的太太在負責銷售,他有的時候會過 去,他太太和客戶談價錢、收定金,葉宗勳可以簽約,玄○○也可以簽約,玄○ ○的太太也可以簽約,玄○○沒有其他的投資案,:::他是經常去鹿港的工地 ,大約每天都去,有時是逗留一小時,有時是二小時,我不是整天在那裏,不清 楚他是否有每天上班,整天在那裏,::有二、三次看到甲○○和玄○○到鹿港 的工地去」等語。依葉宗勳、林宗原二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玄○○雖有投資少 數金額於銷售勝邦建設有限公司之房屋,然其並非長時間負責銷售業務,僅偶爾 到銷售工地查看,故該銷售案並不影響其另從事本案詐欺犯行,其事後據此辯稱 未參與本件詐欺犯行,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四、又被告辰○○與被告卯○○有堂兄弟關係,其並開設帳戶供卯○○從事買賣股票 ,此業據辰○○供述甚明,核與卯○○供述相符,並有扣案證券帳戶存摺一本可 資佐證,足見其關係密切,其將身分證件借予卯○○申請電話之門號多達五支( 辰○○雖辯稱0000000號之電話,並非以其名義申請,然經本院向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該電話碼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八月二十二 日間,確係以辰○○名義申請使用,有該公司傳真客戶資料在卷可按),不可能 對其用途毫無所悉;況被告卯○○於原審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及八十九年一月 七日調查,及本院前審調查時,已分別供稱:「(問:為何用他名字申請電話﹖ )圖方便。(問:為何不用自己名義申請﹖)我沒法回答」,「我有跟辰○○說 我要用他的證件申請二、三支電話,可能他太久忘記了」,「有告訴他,新公司 要使用電話,所以要借他的名義去申請」等語;而被告辰○○於原審八十九年一 月七日調查時亦供承:「有(借證件給卯○○申請電話使用),他說要開公司, 我有同意」等語。按之申請電話資格,依各電信公司之內部規定,並未如銀行支 票存款帳戶之開設一般,經過相當信用查核程序,即任何人均不難以自己名義申 請使用,乃卯○○竟仍借用辰○○之名義申請使用,其目的除為逃避追查相關責 任外,實難認有何實益,而辰○○已進入社會歷練相當長之時間,對卯○○將以 之作為詐財使用,尤自不能諉為不知。至被告戌○○、黃○○先後擔任過被告卯 ○○之司機,黃○○並掛名為駿達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副總,提供名義為該公司所 使用房屋之承租人,及被害人己○○所參加互助會之掛名會員(姓名改打為詹青 山,惟身分證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均相符),有互助會單在卷可稽,其二人長時間 跟隨被告卯○○來往於各營業處所間,自亦不可能不知卯○○有以前開方式詐財 之行為。另被告巳○○係被告卯○○兄嫂之弟,彼此間亦早已熟識,被告卯○○ 於偵查中更一度供稱巳○○曾在「正欣」公司上過班,走了之後,將帳戶留下供
其使用等語,足證巳○○對被告卯○○之詐欺犯行,亦有所悉。再參之被告戌○ ○、黃○○及巳○○將攸關個人權益甚鉅之印鑑、存摺及提款卡等同時交給被告 卯○○長期使用,或申請支票帳戶供卯○○營運使用,自己則脫離各該帳戶之使 用,顯非單純申請帳戶供卯○○匯入彼等薪資所用。從而,被告辰○○、戌○○ 、黃○○及巳○○四人應有幫助被告卯○○詐財之犯意甚明。綜上所述,被告玄 ○○、甲○○、黃○○、辰○○、戌○○、巳○○等人事後所辯,皆係飾卸之詞 ,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洵堪認定。五、按被告卯○○、玄○○、甲○○等以有組織之形式,對不特定人詐欺取得財物朋 分,規模龐大,顯係以此為常業。被告等七人犯罪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 欺罪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並將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 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等犯罪後之法律已有變更,惟舊法之罰金刑已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十倍,比較新舊法之刑度自屬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新法,即裁判時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處罰。核被告卯○ ○、玄○○、甲○○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被告辰○○、戌○○、黃○○及巳○○四人則均為該罪之幫助犯。被告卯○○分 別與被告玄○○、甲○○,及與另案被告葉嘉添、陳泰、蔡青松、鐘玉玲、蔡 文憲、吳宜璋、夏念基、柯水明、陳儷娟,暨人數、年籍不詳之成年營業專員間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黃○○、辰○○、戌○○、 巳○○分別將其帳戶借予被告卯○○提供予上開客戶匯款、將支票帳戶供公司營 運之用,或將其證件借予被告卯○○申請電話供上開客戶聯絡之用,皆係以幫助 之意思,參與常業詐欺非構成要件之行為,係從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查被 告戌○○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巳○ ○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六月,並定應執行刑一年一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六月 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二 人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等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屬有據 ,惟原判決對被告等詐得之金額未明確認定,且就被告卯○○尚有以「博煌」、 「茂祥」、「葳鉅」、「昱憬」、「富暘」、「詠聖」、「裕將」等名義之公司 或互助聯誼會實施詐財行為(此為其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未予論列,均有未當;被告等上訴意旨各否認犯行,並以前開辯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 審酌被告卯○○、玄○○、甲○○均為青壯之年,不思從事正當職業謀生,竟利 用刊登報紙廣告之方式,誘騙不特定多數人參加未實際開標之互助會,詐取入會 者所繳交之手續費,或佯為代辦貸款手續,而詐取各種名目之手續費,被告黃○ ○、辰○○、戌○○、巳○○已知悉前開詐財犯行,猶將彼等名義借予卯○○申 請電話,或將帳戶借由卯○○長期供詐財、營運使用,暨其各別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參與之時間、擔任之職務、犯罪所得甚鉅,危害重大及犯罪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示懲。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 物,核屬被告卯○○或共同正犯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 得之物,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另扣案「中國洪 門龍台山旗幟」四面、電話通聯明細一份、電話費單一份、營業執照一份、員工 底片一捲及營運資料一份等,雖係被告卯○○所有之物,惟其否認為供其犯罪所 用、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與犯罪並無直接關係,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 及此;又扣案三和報業廣告公司客戶明細表一冊、代發廣告委託單一箱,係不知 情之廣告商王文孝所提出供佐證;房屋租約三冊,係被告卯○○住處租約;支票 簿一本,係以黃○○名義申請;存摺十八本中有四本,分別為辰○○名義之證券 存摺一本、黃○○名義之支票存款帳簿、巳○○名義之存摺及張永忠名義之存摺 各一本;印章五枚,分別為辰○○、陳美蘭、戌○○、黃○○及張永忠所有,均 非卯○○或其共同正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K
附表一:
┌───┬────┬─────┬─────┬──────────────┐
│名 稱│成立日期│使用電話 │使用帳戶 │備註 │
├───┼────┼─────┼─────┼──────────────┤
│正欣 │八十五年│不詳 │不詳 │副總玄○○ │
│ │一月間 │ │ │地址:臺中市○○○路二五四號│
│ │ │ │ │,後改名「正揚」 │
├───┼────┼─────┼─────┼──────────────┤
│正揚 │八十五年│0000000、3│卯○○劃撥│實際負責人卯○○、副總玄○○│
│ │七、八月│864635、38│帳號220080│、會計莊淑芬,實習副總甲○○│
│ │間 │64645、386│92、 │,以許吉濱、玄○○名義承租,│
│ │ │4657、3864│許陳貴花劃│地址:原設臺中市○○街;八十│
│ │ │661、37251│撥帳號0021│六年三、四月間遷移至同市五權│
│ │ │82、372238│000-000000│路二之二0五號,後又改為「文│
│ │ │6、0000000│0 │心」。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全球 │八十六年│0000000 │葉嘉添局號│八十六年六月改名為「大立」,│
│ │三、四月│ │0000000, │副總葉嘉添、會計朱孟君、經理│
│ │間 │ │帳號003663│林旭邦(阿邦)、陳庭伸(阿偉) │
│ │ │ │1 │地址:臺中市○○街○段二五四│
│ │ │ │ │號 │
├───┼────┼─────┼─────┼──────────────┤
│大立 │八十六年│以卯○○及│葉嘉添局號│人員同「全球」。 │
│ │六月間 │陳美娟出面│0000000, │地址:臺中市○○路○段二○二│
│ │ │承租及申請│帳號003663│號 │
│ │ │電話 │1、 │ │
│ │ │0000000、 │戌○○局號│ │
│ │ │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 │帳號016900│ │
│ │ │0000000、 │2、 │ │
│ │ │0000000、 │巳○○局號│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帳號030493│ │
│ │ │ │6 │ │
├───┼────┼─────┼─────┼──────────────┤
│賀順 │八十六年│00-0000000│宙○○3134│實際負責人卯○○,掛名負責人│
│ │七月間(│、0000000 │7165、許新│柯永明,副總夏念基,營業專員│
│ │八十六年│ │改00000000│吳宜璋、蔡文憲、夏念基,總經│
│ │十月間登│ │、柯永明、│理陳湘輝,會計鍾玉玲,營業專│
│ │記為財務│ │張素蘭、高│員D○○、蔡青松、陳儷娟 │
│ │管理顧問│ │三芳、蔡青│地址:臺南市○○路五十號, │
│ │有限公司│ │松、陳蕭明│八十六年十一月間遷移高雄市民│
│ │) │ │、蔡政偉、│權路二五一號十三樓A室。 │
│ │ │ │梁嘉峰、林│ │
│ │ │ │裕智、蔡朝│ │
│ │ │ │安、吳明輝│ │
│ │ │ │、謝志雄、│ │
│ │ │ │謝昌良、黃│ │
│ │ │ │珊琪、藍士│ │
│ │ │ │哲、劉俊、│ │
│ │ │ │李奇偉等 │ │
│ │ │ │人之劃撥帳│ │
│ │ │ │號 │ │
├───┼────┼─────┼─────┼──────────────┤
│文心 │不詳 │不詳 │不詳 │副總「阿進」,由「正揚」改名│
│ │ │ │ │而來 │
│ │ │ │ │地址:臺中市○○○街二七九號│
├───┼────┼─────┼─────┼──────────────┤
│元隆 │不詳 │不詳 │不詳 │副總「阿進」, │
│ │ │ │ │地址:臺中市○○路二七之八號│
│ │ │ │ │九樓之二, │
│ │ │ │ │八十六年九月改名「仲慶」 │
├───┼────┼─────┼─────┼──────────────┤
│仲慶 │八十六年│0000000 │卯○○帳戶│只做了一個星期,人員尚未抵定│
│ │九月間 │ │0000000-00│,業務顧問李志明 │
│ │ │ │29924、夏 │地址:臺中市○○路二七之八號│
│ │ │ │家興帳戶 │九樓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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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達│八十六年│0000000、 │辛○○劃撥│由「文心」、「元隆」轉過來的│
│ │九、十月│0000000、 │帳號221855│,副總黃○○、會計名玉涵 │
│ │間 │0000000 │69 │地址:臺中市○○路三五八號,│
│ │ │ │ │以黃○○名義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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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煌 │八十六年│00-0000000│李奇偉劃撥│副總吳宜璋,會計陳怡沁、專員│
│ │十一月間│、0000000 │帳號313699│吳佩芬、鄭哲琳、吳典兼、石婉│
│ │ │ │11、梁嘉峰│霖、高秋萍、陳煌龍、陳湘輝、│
│ │ │ │00000000 │陳儷娟 │
│ │ │ │ │地址:臺南市○○路八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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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祥 │八十六年│不詳 │柯永明、張│副總陳湘輝、營業專員D○○ │
│ │十一月間│ │素蘭、黃雅│地址:臺南市○○路○段二六巷│
│ │ │ │琴、高三芳│八三號,後改為「葳鉅」 │
│ │ │ │、蔡青松、│ │
│ │ │ │陳蕭明、蔡│ │
│ │ │ │政偉、梁嘉│ │
│ │ │ │峰等人之劃│ │
│ │ │ │撥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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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葳鉅 │八十六年│00-0000000│董健生劃撥│副總蔡文憲,會計施千惠、專員│
│(由茂 │十二月間│、0000000 │帳號313676│謝耀德、王冠傑、郭瓊文、曾建│
│祥改名│ │、0000000 │92、謝昌良│民、劉雅慧、劉雅吟、陳玉山、│
│而來) │ │、0000000 │劃撥帳號31│吳玫桂、陳周蘭香、林淑娟 │
│ │ │、0000000 │369231、蔡│地址:臺南市○○路○段一六九│
│ │ │、0000000 │文憲帳號51│巷一七號 │
│ │ │、0000000 │000000000 │梁宗吾、蔡青松、侯國龍、陳文│
│ │ │、0000000 │、劉俊帳號│華係電話申請人 │
│ │ │、0000000 │0000000000│ │
│ │ │、0000000 │060、梁嘉 │ │
│ │ │、0000000 │峰帳號3136│ │
│ │ │、0000000 │1498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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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憬 │八十七年│0000000、 │蔡朝安劃撥│副總蔡青松,專員郭定坤、會計│
│ │二月十五│0000000、 │帳號313699│楊雯琪、邱冠媚、專員賴雅慧、│
│ │日 │0000000、 │08、藍士哲│蔡佳倖、劉小關、林政達、林秀│
│ │ │0000000、 │帳號196534│娥、陳靜怡、經理陳儷娟 │
│ │ │0000000、 │0000000 │地址:臺南市○○○街一四二巷│
│ │ │0000000、 │ │四二號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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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暘 │八十七年│不詳 │不詳 │副總柯永明 │
│ │二月間 │ │ │地址:高雄縣鳳山市○○路○段│
│ │ │ │ │三一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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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聖 │八十七年│不詳 │不詳 │疇備設立,副總夏念基 │
│ │二月間 │ │ │地址:臺南市○○街五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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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益 │不詳 │不詳 │不詳 │副總甲○○,只做了一個月, │
│ │ │ │ │設於臺中市○○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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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泰 │不詳 │不詳 │不詳 │由「駿達」轉過來,副總「阿進│
│ │ │ │ │」 │
│ │ │ │ │地址:臺中市○○路一一九二之│
│ │ │ │ │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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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 │不詳 │不詳 │不詳 │開幕沒多久就收起來了,設於臺│
│ │ │ │ │中市○○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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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 │不詳 │不詳 │不詳 │由「全球」、「大立」要轉過來│
│ │ │ │ │,但尚未轉,設於臺中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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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昇 │不詳 │不詳 │不詳 │疇備中,地址:臺中市○○路二│
│ │ │ │ │段二三一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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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 │不詳 │不詳 │不詳 │疇備中,設於臺中市○○○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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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將 │八十六年│04-0000000│不詳 │設臺中市○○路○段六十六號(│
│ │八月間 │ │ │仲慶公司興安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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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被害人│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 匯款事由 │聯絡人│ 匯款帳戶 │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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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87/1/15 │20,000 │代辦貸款相│王以文│陳蕭明郵劃│電話07- │
│ │ │50,000 │關費用 │060853│00000000 │0000000 │
│ ├────┼─────┤ │951代 │ │高雄市民│
│ │87/1/16 │30,000 │ │號33 │ │權一路二│
│ ├────┼─────┤ │ │ │五一號十│
│ │87/1/22 │35,000 │ │ │ │三樓之一│
│ │ │40,000 │ │ │ │ │
│ ├────┼─────┤ │ │ │ │
│ │87/1/23 │50,000 │ │ │ │ │
│ ├────┼─────┤ │ ├─────┤ │
│ │87/2/12 │40,000 │ │ │吳明輝郵劃│ │
│ ├────┼─────┤ │ │00000000 │ │
│ │87/2/19 │100,000 │ │ │ │ │
│ ├────┼─────┤ │ │ │ │
│ │87/2/20 │150,000 │ │ │ │ │
│ ├────┼─────┤ ├───┼─────┼────┤
│ │87/2/27 │20,000 │ │黃淑芬│蔡朝安郵劃│昱憬公司│
│ │ │20,000 │ │06-299│00000000 │住址:臺│
│ │ │ │ │7509、│ │南市西門│
│ │ │ │ │299748│ │路三段一│
│ │ │ │ │4、202│ │五九號九│
│ │ │ │ │4210、│ │樓 │
│ │ │ │ │299718│ │ │
│ │ │ │ │5 │ │ │
│ │ │ │ │陳美玲│ │ │
│ │ │ │ │王成遠│ │ │
├───┼────┼─────┼─────┼───┼─────┼────┤
│申○○│87/2/4 │5,000 │代辦貸款費│陳子樺│梁嘉峰郵劃│ │
│ │ │ │用 │06-259│00000000 │ │
│ │ │ │ │4392 │ │ │
│ ├────┼─────┼─────┤ │ │ │
│ │87/2/7 │20,000 │律師見證費│ │ │ │
│ │ │ │ │ │ │ │
│ ├────┼─────┼─────┤ │ │ │
│ │87/3/7 │30,000 │履約保證金│ │ │ │
├───┼────┼─────┼─────┼───┼─────┼────┤
│己○○│86/11/22│30,000 │聯合互助會│黃○○│辛○○郵劃│俊達財務│
│ ││ │之入會費 │自稱吳│00000000 │顧問有限│
│ │ │ │ │秘書 │ │公司,臺│
│ │ │ │ │ │ │中市南平│
│ │ │ │ │ │ │路三五八│
│ │ │ │ │ │ │號,電話│
│ │ │ │ │ │ │00-00000│
│ │ │ │ │ │ │57、2656│
│ │ │ │ │ │ │801、265│
│ │ │ │ │ │ │6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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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86/6/28 │10,000 │入會費 │自稱吳│葉嘉添郵劃│大立互助│
│ │ │ │ │先生 │局號002165│聯誼會,│
│ │ │ │ │ │4,帳號003│臺中市北│
│ │ │ │ │ │6631 │平路二段│
│ ├────┼─────┤ │ │ │二○二號│
│ │86/6/30 │20,000 │ │ │ │,電話04│
│ ├────┼─────┤ │ ├─────┤-0000000│
│ │86/7/7 │10,000 │ │ │戌○○郵劃│ │
│ │ │ │ │ │局號004122│ │
│ │ │ │ │ │8,帳號016│ │
│ │ │ │ │ │9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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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85/12/19│15,000 │入會費 │李小姐│當場收取,│正揚互助│
│ │ │ │ │ │使用帳號張│聯誼會,│
│ │ │ │ │ │素珍郵劃22│臺中市五│
│ │ │ │ │ │106412 │權路二之│
│ │ │ │ │ │ │二○五號│
│ │ │ │ │ │ │一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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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6/3/28 │30,000 │保證金 │鄭先生│巳○○郵劃│大立互助│
│ │ │ │ │04-291│局號002137│聯誼會,│
│ │ │ │ │5517 │8,帳號030│臺中市北│
│ │ │ │ │ │4936 │平路二段│
│ │ │ │ │ │ │二○二號│
│ │ │ │ │ │ │,電話04│
│ │ │ │ │ │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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