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 告 鴻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複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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