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7年度,7號
PCDV,97,智,7,2008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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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被   告 鴻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複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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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網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