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劉芷佑被 告 莊德生被 告 莊俊智被 告 邱市 ○○○市○○區○○巷00號被 告 黃永吉被 告 孫米琴被 告 王允謙被 告 王敏智被 告 劉志遠被 告 徐雪枝被 告 孫能文被 告 藍志峰被 告 藍登雄被 告 王岧峯被 告 侯基榮被 告 余瑞璘被 告 沈順德被 告 王陳秀燕被 告 莊王垂貞被 告 王重建被 告 王重成被 告 王重昌被 告 藍建全被 告 陳莊彩霞被 告 張莊彩真被 告 莊彩雪被 告 何禎祥被 告 范榮文被 告 王清雄被 告 劉南標被 告 劉香秀被 告 劉香良被 告 劉香志被 告 譚劉壽美被 告 顏文興被 告 顏文和被 告 靳士孟被 告 謝麗妹被 告 劉志廷被 告 沈陸素雲被 告 莊順福被 告 莊黃素梅被 告 莊峻杰被 告 張照賢被 告 劉岳憲被 告 莊勝雄被 告 莊瑞祥被 告 莊瑞榮被 告 莊美慧被 告 林莊美珠被 告 劉憶芬被 告 劉定傑被 告 黃素真被 告 陳佩姍被 告 范榮崑被 告 陳秋雲被 告 陳泰源被 告 陳炳宏被 告 陳麗惠被 告 陳俊麟被 告 陳曉瑩被 告 莊杏娘被 告 凌珮慈被 告 蘇王金枝被 告 王茂宗被 告 王茂祥被 告 黃俊豪被 告 王健豪被 告 鄭東文被 告 黃資惠被 告 葉南吉被 告 薛富美被 告 黃劉美大被 告 張登智被 告 劉林玉鑾被 告 呂浚任被 告 劉關章被 告 黃思嚴被 告 黃靜如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被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許譚壽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譚劉壽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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