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6756號
PCDV,97,促,46756,200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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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756號
債 權 人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力源電子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壹萬捌仟零玖拾伍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華普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佰零壹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樺金屬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肆佰叁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本件就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如主文所示金額 尚未屆清償期,債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提起將來給 付之訴,並不得聲請支付命令,故本件除如主文所示金額部 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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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興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樺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源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