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6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展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肆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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