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3591號
PCDV,97,促,43591,200808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3591號
債 權 人 上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銓
債 務 人 全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陸仟肆
  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0.5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全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