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癸○○○起訴書誤
o○○
戊○○
N○○
丁○○
f○○起訴書誤載
R○○
I○○
Q○○
P○○
L○○
D○○
申○○○
B○○
s○○
p○○
i○○
j○○
酉○○
U○○
己○○
之1號2
W○○
樓
子○○
u○○
玄○○起訴書誤載
樓
X○○
q○○
a○○
宙○○
樓
辰○○
C○○
黃○○
n○○
亥○○
r○○
巳○○
F○○
午○○
h○○
寅○○○
M○○
丙○○
l○○
T○○
v○○○
b○○
辛○○
甲○○
G○○起訴書誤載
號
c○○
A○○
K○○
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九十七年度選偵字第二號、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癸○○○、o○○、戊○○、N○○、丁○○、f○○、R○○、I○○、Q○○、P○○、L○○、D○○、申○○○、B○○、s○○、p○○、i○○、j○○、酉○○、U○○、己○○、W○○、子○○、u○○、玄○○、X○○、q○○、a○○、宙○○、辰○○、C○○、黃○○、n○○、亥○○、r○○、巳○○、F○○、午○○、h○○、寅○○○、M○○、丙○○、l○○、T○○、v○○○、b○○、辛○○、甲○○、G○○、c○○、A○○、K○○、戌○○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d○○係臺北縣板橋市江翠里里長,同 時亦擔任臺北縣板橋市里長聯誼會主席,其為求其所屬政黨 所推選之九十六年度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即臺北縣第 六選區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天○○及臺北縣第七選區立法委員
候選人庚○○得以順利當選,竟基於行賄之犯意,於民國九 十六年七、八月間,商請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之雇員兼任里長 聯誼會聯絡人之未○○(另為不起訴處分)代為辦理報名、 收費等事宜,並委託富茂旅行社之V○○(另為不起訴處分 )籌劃大陸旅遊團等事宜,先由d○○印製旅遊宣導報名DM (該DM上載有:本次團費由黃主席負擔支付,參加者只需支 付台胞證加簽,兩地小費,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旅遊契 約責任險共二千元等字樣)交予未○○連同行程、報名表轉 交臺北縣板橋市各里里長,以里長聯誼會主席d○○之名義 招待該二選區有投票權之里長即卯○○(板橋市港尾里里長 ,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宇○○(起訴書誤載為沈宗壹, ,板橋市金華里里長,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癸○○○( 起訴書誤載為李林素貞,板橋市幸福里里長)、o○○(板 橋市文德里里長)、戊○○(起訴書誤載為吳文棋,板橋市 陽明里里長)、N○○(板橋市純翠里里長)、丁○○(板 橋市溪頭里里長)、f○○(起訴書誤載為黃贏飛,板橋市 聯翠里里長)、R○○(板橋市仁翠里里長)、I○○(板 橋市新翠里里長)、Q○○(板橋市吉翠里里長)、P○○ (板橋市德翠里里長)、L○○(板橋市新海里里長)、D ○○(板橋市滿翠里里長)、申○○○(板橋市柏翠里里長 )、B○○(板橋市龍翠里里長)、s○○(板橋市華翠里 里長)、p○○(板橋市莒光里里長)、i○○(板橋市忠 翠里里長)、j○○(板橋市文翠里里長)、酉○○(板橋 市青翠里里長)、U○○(板橋市港嘴里里長)、己○○( 板橋市光復里里長)、W○○(板橋市埔墘里里長)、子○ ○(板橋市長壽里里長)、u○○(板橋市九如里里長)、 玄○○(板橋市正泰里里長)、X○○(板橋市玉光里里長 )、q○○(板橋市莊敬里里長)、a○○(板橋市廣新里 里長)、宙○○(板橋市香丘里里長)、辰○○(板橋市香 雅里里長)、C○○(板橋市光華里里長)、黃○○(板橋 市光榮里里長)、n○○(板橋市漢生里里長)、亥○○( 板橋市後埔里里長)、r○○(板橋市鄉雲里里長)、巳○ ○(板橋市廣德里里長)、F○○(板橋市大豐里里長)、 午○○(板橋市重慶里里長)、h○○(板橋市仁愛里里長 )、寅○○○(板橋市和平里里長)、M○○(板橋市廣福 里里長)、丙○○(板橋市五權里里長)、l○○(板橋市 華福里里長)、T○○(板橋市華德里里長)、v○○○( 板橋市浮洲里里長)、b○○(板橋市僑中里里長)、辛○ ○(板橋市大觀里里長)、H○○(板橋市復興里里長,業 經檢察官撤回起訴)、m○○(板橋市成和里里長,業經檢
察官撤回起訴)、甲○○(板橋市溪洲里里長)、G○○( 起訴書誤載為張鍾鴻,板橋市溪福里里長)、c○○(板橋 市溪北里里長)、A○○(板橋市赤松里里長)、K○○( 板橋新民里里長)、e○○(板橋市民權里里長,業經檢察 官撤回起訴)、戌○○(板橋市百壽里里長)等人,前往大 陸地區深圳、珠海一帶為期五天四夜之「神州之旅」,上開 里長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與 民生路口集結出發,經由桃園國際機場飛往中國大陸,嗣於 同年月十九日返國,參與之里長僅需自費支付二千元,即可 參加富茂旅行社V○○所籌策價值為一萬五千元之「神州之 旅」,差額一萬三千元則由d○○支付,總計d○○支付之 款項高達六十九萬元,藉此提供幾近免費旅遊、宴飲利益之 方式,行求賄賂各該里長,尋求各該有投票權的里長支持立 法委員候選人天○○、庚○○,以求達到綁樁、固樁之目的 ,並安排立法委員候選人天○○到該旅遊團集結出發之地點 ,與出遊者致意,且上車與參與者一一握手,期使接受免費 招待旅遊者瞭解該次旅遊綁樁、固樁之目的,而上開里長知 悉該次旅遊之目的,卻仍接受d○○之免費招待,而許以一 定投票權之行使。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線報,並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海山分局依法搜索,並通知d○○及上開參與旅遊者實 施偵查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d○○所為,係涉犯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罪 ;其餘被告癸○○○等人則係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 項投票受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 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 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 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 一六三號判決、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度 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 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已於九十六 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變更條號為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 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 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 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 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 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 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 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 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 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 ,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 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 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 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 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 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 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 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 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 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 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 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 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 擬(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三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即 修正後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 、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 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 ,除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 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
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 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 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 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九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且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 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 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 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 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 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 、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 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 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 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 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 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 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是以,所謂「賄賂」,應就賄賂之種類、價 額、贈與之時機、對象等客觀因素加以審酌,對有投票權人 交付之財物能否認係賄賂,非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仍 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為判 斷,足認其與要約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間,具有對 價之關係時,始足當之,而非可僅以對於不特定人有交付一 定價值之財物,即遽認行為人有行賄之意思。
四、公訴人認被告d○○涉犯行求賄賂罪嫌,其餘被告癸○○○ 等人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嫌,無非係 以:㈠扣案臺北縣板橋市里長聯誼會參加出國旅遊活動報表 ;㈡扣案神州之旅DM一張;㈢扣案參加人員名冊;㈣卷附監 聽譯文(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十一時三十一分三十六秒, V○○0000000000號撥至自強里里長許秀芬0000000000號) ;㈤卷附監聽譯文(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十一分八 秒未○○00000000號撥至d○○0000000000號);㈥證人V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㈦證人未○○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㈧被告W○○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㈨被告壬○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㈩被告S○○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被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宙○○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被告l○○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T○○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扣案 d○○所有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根;卷附監聽譯 文(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十一時二十九分十一秒洪宗00000 0000號撥至d○○0000000000號);扣案未○○代收款項 雜記影本一份。足證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至同年月十九日至 大陸深圳、珠海一帶之「神州之旅」,旅行團報價一萬五千 元,然具板橋市里長身分者僅需繳交二千元,而不具里長身 分者,則需繳納一萬五千元,差額均由d○○支付之事實。 又依被告d○○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卷附監聽譯文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十二時四分十秒d○○0000000000 號撥至0000000000號、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十四時十七分 十三秒0000000000號撥至d○○0000000000號、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三十一分二十一秒d○○0000000000號撥 至0000000000號);證人V○○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S○○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卷附立委候選人天 ○○於里長出國之際前往現場揮手致意之翻拍照片;被告 卯○○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足證被告d○○係屬國 民黨籍,且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庚○○之樁腳,由d○○舉辦 此幾近免費旅遊之活動,再由天○○至現場與出國之里長、 眷屬握手致意,並發表談話,渠藉此提供幾近免費旅遊、宴 飲利益之方式,行求賄賂各該里長,尋求各該里長支持國民 黨所提名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天○○、庚○○,以求達到綁樁 、固樁之目的甚明。再依卷附監聽譯文(九十六年八月十 四日十六時四十二分二十秒洪文化00000000號撥至d○○00 00000000號);卷附監聽譯文(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V○ ○0000000000號撥至未○○0000000000號,電話由d○○發 話);卷附監聽譯文(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十二時四十三 分五十六秒d○○0000000000號撥至V○○0000000000號) 。足證因分局人員走漏消息,造成多位里長於出國前夕緊急 匯款或繳交支票予V○○,以避免涉犯選舉罷免法之事實。 復有被告d○○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癸○○○ 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V○○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鄭淑 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S○○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供述;被告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為其論據。又 公訴人並以:㈠被告d○○就支付給V○○團費金額一節, 先於法務部調查局供承支付十萬元定金及面額九萬元之支票 之借貸款項,偵查中因V○○之證言又又承認有另交付五十 萬元現金,但性質是V○○收不到某些里長團費而向其借貸
之款項,嗣在鈞院準備程序又改稱有交付五十萬元現金,性 質為代墊款,其說法前後不一,顯有卸責之嫌;㈡被告d○ ○辯稱:九十六年六、七月間某日不知是行前會議還是里長 會報,在板橋市公所六樓大禮堂跟大部分里長宣布說要他們 自己出錢等語;又證人L○○、D○○、申○○○、B○○ 、s○○、j○○、U○○、己○○、W○○、癸○○○、 戊○○、丁○○、I○○、C○○、Q○○、G○○、c○ ○、A○○、辰○○、T○○、辛○○、r○○、h○○等 人,雖均證稱本次旅遊活動里長費用為一萬五千元,然渠等 身分均為共同被告,本身亦涉犯有受賄刑事罪嫌,渠等之證 述除顯有脫罪之嫌,彼此間就被告d○○究竟有無在當選里 長聯誼會主席時宣布要招待旅遊,之後有無要求報名參加本 次旅遊活動里長自行補足一萬三千元尾款,若有,公布地點 情形有說宜蘭旅遊時有說行前說明會等情,而補繳原因更是 不一致,綜上證人即共同被告供稱里長本次出遊費用是自行 付費一萬五千元一節,供述不一且彼此矛盾,顯然難以採認 ;㈢證人V○○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收款及開立收據 情形,核與證人未○○於法務部調查局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 符,參以被告d○○既供稱當選板橋市里長聯誼會主席時宣 布要招待里長出國旅遊,並已洽商旅行社規劃,所招待經費 當已準備妥當,苟若如被告d○○辯稱因經濟拮据或因合會 未標到無法幫里長支付餘款,何以有能力交付六十九萬元之 款項予V○○,況V○○如已向參加出國旅遊之里長收齊尾 款一萬三千元,又何需由被告d○○先墊付旅費。再依證人 l○○、T○○證稱d○○於九十七年三月才告知要補繳等 語,益證係由被告d○○支付里長出國旅遊尾款甚明;㈣又 被告d○○雖稱係援前例辦理云云,然證人Y○○、子○○ 、l○○、卯○○、宇○○、X○○、q○○、陳建材、壬 ○○、巳○○等人,均係板橋市里長,對於前任主席丑○○ 有無招待旅遊等情,均無從知悉;又依證人庚○○之證述, 顯見亦有可能係板橋市公所補助公款出國旅遊,益證被告d ○○所稱旅遊慣例之說詞可疑。況縱有旅遊慣例,無償招待 所費不貲之國外旅遊,又值第七屆立委選舉接近之日,顯然 被告d○○有招待里長出國,以達賄選之目的,是以被告d ○○係以客觀上免費招待之不正利益為對價關係;㈤被告d ○○本身為國民黨籍,與天○○、庚○○為同黨籍,被告d ○○為其二人助選理所當然,且出發當日,僅有天○○到場 ,而無其他同選區立法委員參選人或前任、現任板橋市市長 到場,顯非板橋市里長之旅遊慣例;又證人天○○證述,顯 係迴護被告d○○之詞,不足採信,益證被告d○○招待本
次出國旅遊,目的即為求天○○、庚○○勝選甚明;㈥證人 V○○在鈞院審理時證稱並未跟任何里長收取現金尾款等語 ,故被告癸○○○等人若有供稱交付現金尾款予V○○,顯 係卸責脫罪之詞;又被告I○○之供述,與證人k○○、V ○○不符,亦屬卸責之詞;㈦證人丑○○雖證稱曾招待旅遊 等語,惟係因里長起閧始舉辦,且係任內二、三個月內之旅 遊淡季,團費僅約八千元以下之地方,未有民意代表到場, 與本次旅遊相較顯有不同,況被告等人在遭查獲之時,大多 數人或稱不知被告d○○舉辦原因,更無旅遊慣例之辯稱, 顯見並無被告等人所述旅遊慣例,顯係經檢方起訴後相互勾 串之辯稱;㈧被告等人既知檢調單位在調查,而立法委員候 選人究竟是以握手致意等行為或者直接尋求支持連任、請投 一票等言詞,均無差別,客觀上均表示尋求立委選舉連任投 票支持之意甚為明顯,使免費參加上開旅遊之人得知應支持 該候選人,而認被告d○○等人罪嫌重大。
五、訊據被告d○○、癸○○○、o○○、戊○○、N○○、丁 ○○、f○○、R○○、I○○、Q○○、P○○、L○○ 、D○○、申○○○、B○○、s○○、p○○、i○○、 j○○、酉○○、U○○、己○○、W○○、子○○、u○ ○、玄○○、X○○、q○○、a○○、宙○○、辰○○、 C○○、黃○○、n○○、亥○○、r○○、巳○○、F○ ○、午○○、h○○、寅○○○、M○○、丙○○、l○○ 、T○○、v○○○、b○○、辛○○、甲○○、G○○、 c○○、A○○、K○○、戌○○在本院審理時均堅詞否認 涉有前開罪嫌。被告d○○等人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分述如 下:
⒈被告d○○辯稱:「本案係單純旅遊,與選舉無關,里長聯 誼會每一屆都有辦旅遊,我只是援前例,我有付十萬元定金 的支票,五十萬的現金,九萬元的支票,我只是先代墊,旅 行社在收齊以後再跟我算,因為我找不到旅行社V○○,他 有寫一張單子說我還欠他三萬元,有些里長的錢是我自己收 的,我收了一部分,我有記一本本子,我收了多少錢我也不 知道,V○○要退我多少錢也還沒有有算,起先我是有跟里 長說他們只有出二千元,其他由我支出,應該是九十五年八 月一日里長上任的時候講的,後來我們辦的時候,就是九十 六年六月份的時候,還是維持之前所說,後來到六月底七月 初時,一些里長質疑,再加上我財務上沒有錢不允許,所以 就在六月底七月初的某一天,我忘記時間,在板橋市公所六 樓大禮堂跟大部分的里長宣布,我忘記這是行前會議,還是 里長會報,因為我的財務狀況不允許,加上選舉敏感,還有
一些里長質疑,所以請他們自己出錢,補繳一萬三千元。我 並沒有叫這些里長要支持立委候選人庚○○和天○○,一個 人是要一萬二千五百元,總團費是多少錢我不知道,我只知 道V○○說我還欠他三萬元,我從里長這邊收了多少錢我不 知道,未○○是收了七十多萬交給V○○。里長如果沒有交 給V○○,有碰到我,會自己拿給我,我自己有做單子。我 如果有遇到里長會問他們有沒有報名,錢交了沒有,有沒有 補一萬三千元。至於有無在其他的集會場合宣布,我忘記了 。」等語。
⒉被告癸○○○辯稱:「我是自己付錢的,我是先交二千元現 金給未○○,後來旅行社V○○到我家跟我收餘款,包括我 自己我總共付了六個人的錢,我都是交現金,但交了多少錢 我忘了,其他五個人都是付一萬五千元,我付一萬三千元, 還有一些證照的費用,我是九十六年六、七月去公所辦事情 的時候,未○○拿DM給我看,說要參加的先繳二千元訂金, 總共費用是一萬五千元,後來在九十六年七月基層促進協會 自強活動時,d○○說一萬三千元他要幫我們里長出,但不 是幫全部的里長,他說要請我們出國,因為以前里長聯誼會 主席都有這樣請我們出國旅遊,像前任主席丑○○也有請我 們出國,但是我都沒有去。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 選人。」等語。
⒊被告o○○辯稱:「我在九十六年六、七月在市公所從里幹 事那裡拿到一份DM,說費用是一萬五千元要先繳二千元定金 ,我先交二千元現金給未○○,餘款一萬三千元是V○○到 我里辦公室,我交現金給他,他開給我收據。我是新里長什 麼都不知道,我沒有接到任何訊息說里長只要繳二千元,其 他費用由d○○交代,(改稱)我另外還有先收到別張DM 說要交一萬五千元,(改稱)上開偵卷的DM不是里幹事給我 的,是旅行社寄到我家給我的,這一張是我先繳了一萬五千 元後才寄給我的,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 等語。
⒋被告戊○○辯稱:「我在九十六年六、七月我去公所時,聯 誼會的人在講要去大陸玩,問我要不要去玩,當天V○○也 在那邊,說先繳訂金二千元給未○○或V○○,全部的費用 是一萬五千元,我過了幾天後繳了四千多元給V○○,因為 我是第一次出國有證件費,其他的一萬三千元以後再補繳, 出國前V○○到我辦公室收,我交現金一萬三千元給他,我 後來於九十六年六、七月在公所開行前會議時聽d○○說他 要招待,說他如果有錢要招待我們去,聽說是慣例,我是當 第一任的里長,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等
語。
⒌被告N○○辯稱:「九十五年八月一日選完里長主席後,d ○○當選就很高興的說他要援例找個適當時間招待我們出國 旅遊,在九十六年五月到七月間我去公所洽公,有看到那張 DM,是未○○交給我的,我剛開始沒有興趣,不以為意,s ○○里長說他沒去過大陸,叫我陪他去,我就報名繳交二千 元定金給未○○,一開始我是有聽說主席要招待,我忘記是 聽誰說,後來有里長反應說快要選舉立委,避免瓜田李下, 因為錢不多,不要讓d○○請,就說餘額部分由我們要出去 的里長補足,我是在市公所的里長聯誼室付現金一萬三千元 給V○○,d○○本來有這個意願要請,後來在九十六年七 月在公所六樓大禮堂的行前說明會有說他會沒有標到,他要 我們大家把錢出了,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 」等語。
⒍被告丁○○辯稱:「我是在九十六年在市公所聽未○○告訴 我,里長要去大陸旅遊,問我要不要去,說要繳兩千元的保 證金,後面要再繳一萬三千元,共計一萬五千元,他沒有跟 我說是誰辦的,我也沒有問為何要辦,我就說我要參加,然 後當天我就付了二千元保證金給未○○,旅行社V○○就到 我板橋市○○路○段六六號我的牛排攤跟我收現金一萬三千 元,我都沒有聽說d○○要招待里長出遊,我都沒有看到行 程表、報名表,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前任 會長丑○○有招待出國,但是我不知道去哪裡,我也沒有去 。」等語。
⒎被告f○○辯稱:「我是在九十六年六、七月去市公所洽公 時,我經過里長休息室,他們在講里長聯誼會要辦去大陸旅 遊,因為我是第一任里長,不認識那些人,他們說費用是一 萬五千元,先繳二千元,我就當天交了二千元給未○○,後 來我就去洽公了,我沒有收到DM、行程表,行程表都是我太 太在看的,我太太也有去,還要再繳二萬八千元,我交代我 太太旅行社來收就交給他,後來是我太太交錢的,我不知道 是什麼時候誰來收,我太太是付現金。後來在公所六樓開會 時d○○有說他會沒有標到,叫我們要自己付,是開什麼會 我忘記了,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 ⒏被告R○○辯稱:「我是聽我先生J○○說可以去大陸玩, 是誰辦的,要交多少錢,我都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先生怎 麼知道這些訊息,我也不知道里長聯誼會的主席是d○○, d○○並沒有說要招待我要出去玩,我是做第一任的里長, 我也沒有去參加行前說明會,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 候選人。」等語。
⒐被告I○○辯稱:「九十五年八月一日d○○選上主席時, 他當場有宣布,他要比照過去,支持他當主席要招待我們出 國,後來在九十六年六月初我去公所洽公時,未○○給我一 份報名表,他說先收訂金二千元,我當天就交二千元給未○ ○,總價是多少我不知道,後來我跟V○○說我還有一個朋 友要去,要多少錢,他說如果家屬要去是一樣價錢,要交一 萬五千元,我是跟k○○一起去的,我打電話給V○○叫他 來收錢,他在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晚上九點多到我里辦公 室,我跟k○○一起交給V○○二萬八千元,這次是d○○ 以聯誼會名義辦的旅遊,一開始他說他要招待,在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或二十七日促進協會去宜蘭玩時,第一天晚上 d○○在礁溪蘭陽飯店,他有宣布八月份要去旅遊,但他說 以前說要請,現在因為會沒標到,要我們自己出錢,他就說 錢要交給旅行社或交給他都可以,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 特定候選人。我們旅遊跟選舉無關,後來在公所六樓行前說 明會,我有問d○○,我們這次出去,有人聽說跟選舉有關 ,d○○保證無關。」等語。
⒑被告Q○○辯稱:「是我太太E○○在九十六年五、六月的 時候跟我說有旅遊,因為都是我太太幫我跑公所,他說是聯 誼會辦的,有拿DM給我看,問我想不想去,我說不想去,我 太太說DM上的二千元是報名費,他想去,我就報名參加了, 兩千元怎麼付的我不清楚,餘額二萬八千元是我太太跟V○ ○接洽,我不太清楚,d○○在里長聯誼會選主席時,有說 要招待我們出遊,我當四任里長,之前的主席也有招待出遊 ,去馬來西亞跟泰國,都不用出錢,丑○○當五任主席,每 一屆都有出遊一次,d○○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礁溪 蘭陽飯店晚餐時他宣布說他手頭不方便沒辦法幫我們出錢, 下一次再說,d○○並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 。
⒒被告P○○辯稱:「我是九十六年六月去公所洽公,去里長 休息室休息時,從未○○那邊得知這個訊息,沒有給我DM, 給我報名表及一張類似公文的內容寫里長聯誼會要辦旅遊, 我看了之後馬上報名,就交二千元給未○○,我不知道總共 要多少錢,後來在九十六年六月在公所六樓開里長聯席會報 時,主席d○○私下跟我說,問我要不要去旅遊,如果要去 團費一共要一萬五千元,後來我去公所我碰到d○○,我就 交給他一萬三千元。我當兩任里長,d○○之前有說當選主 席後要依慣例招待出遊,但是我們這次並沒有被他招待,他 說他財力不足,我交給d○○的日期我不記得,d○○並沒 有要我們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
⒓被告L○○辯稱:「我是聽我太太Z○○說公所有人打電話 過來說要去深圳旅遊,是誰打的我不清楚,大概是在九十六 年六、七月的時候,費用是一個人一萬五千元,里長也一樣 價錢,費用的支付全部都由我太太處理,我並不知道d○○ 有要招待旅遊這件事,d○○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立委候選 人,我有跟我太太說會不會牽涉到選舉,他說他聽人家說沒 有,所以我才說要去,因為上次我有因里民出遊被起訴,跑 過法院好幾次,所以我本來不要去,但我太太說沒問題,我 也沒去參加行前說明會。」等語。
⒔被告D○○辯稱:「d○○在九十六年六、七月行文給我們 里長,公文內容是我先生看,我不知道是什麼內容,我先生 g○○跟我說是d○○要辦去大陸旅遊,當時我腳受傷不想 去,費用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沒有跟d○○或V○○接洽 ,我沒有聽任何人說d○○要招待里長,只需出二千元,d ○○沒有要我們支持特定立委候選人。」等語。 ⒕被告申○○○辯稱:「我是在九十六年六月底我去公所洽公 ,有個里長和V○○在那裡告訴我,說主席d○○要辦去大 陸旅遊,V○○說先交二千元就好,總費用是一萬五千元, 我當天直接交二千元給V○○,他說交給未○○就好,V○ ○那天有跟我說餘款是d○○要招待,d○○後來九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