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 確定;嗣上開緩刑經撤銷,並經諭知各該宣告刑及應執行刑 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 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信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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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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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合於中華│減得之刑 │
│號│ │ │期 ├─────┬────┼─────┬────┤民國九十│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 │
│ │ │ │ │ │ │ │ │減刑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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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5 │89年2 │本院89年度│89年10月│本院89年度│89年11月│第2 條第│有期徒刑2 │
│ │ │月,如易科│月初 │易字第2970│6 日 │簡字第2970│27日 │1 項第3 │月又15日,│
│ │ │罰金,以銀│ │號 │ │號 │ │款 │如易科罰金│
│ │ │元3 百元折│ │ │ │ │ │ │,以銀元3 │
│ │ │算1 日 │ │ │ │ │ │ │百元折算1 │
│ │ │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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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欺得利 │有期徒刑4 │88年11│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第2 條第│有期徒刑2 │
│ │ │月,如易科│月26日│ │ │ │ │1 項第3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銀│ │ │ │ │ │款 │罰金,以銀│
│ │ │元3 百元折│ │ │ │ │ │ │元3 百元折│
│ │ │算1 日 │ │ │ │ │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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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良和 男 三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二八三巷四五弄五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О八號
選任辯護人 高志鵬律師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張訓銘 男 三十二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九六巷卅三弄八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輝騰 男 四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廿號
送達處所新莊市○○街五十二巷一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О二四八一八三О號
楊文發 男 三十九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四0八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木崑 男 三十八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里樹頭卅五號
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十二巷二十一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Q一二О七八八一四三號
右一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惠月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林茂松 男 四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十五巷二弄十六號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R一О0000000號
林於瑩 男 三十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四五巷五十二弄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二二О一八五六六號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七、九八四八及八四九九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蔡良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萬能鑰匙壹支沒收。張訓銘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萬能鑰匙壹支沒收。楊文發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萬能鑰匙壹支沒收。郭輝騰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萬能鑰匙壹支沒收。林茂松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萬能鑰匙壹支沒收。曾木崑連續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林於瑩幫助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訓銘前曾有三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執行係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於民國(下同)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嗣因撤銷 緩刑,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四年四月七 日,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楊文發亦曾有二次竊盜前科,最近 一次係於八十年八月八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八十一年九月 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林於瑩前曾有二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執行係因竊盜案件,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年十二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嗣因撤 銷緩刑,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四年三月二日,於同年五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其三 人均猶不知悔改,緣
(一)謝文忠(另行審結)為取得舊機車之零件銷售大陸,並欲將引擎號碼磨去 以掩犯行,竟於八十五年一月下旬某日與鍾進裕(另行審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起訴書誤載為教唆),商議由鍾進裕找人竊取機車、磨去引 擎號碼,謝文忠則負責銷贓,鍾進裕進而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後詢問林茂 松、郭輝騰、蔡良和、楊文發、張訓銘五人是否要賺外快,並允諾其等每偷得一 輛機車將給予價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要渠等每人至台北縣市之不特定區域 竊取機車,林茂松、郭輝騰、蔡良和、楊文發、張訓銘遂與謝文忠、鍾進裕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分別以其各人所有之萬能鑰匙,連續在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得手後將之送至鍾 進裕所租用、專供置放竊得機車之台北縣新莊市○○路一0七號解體工廠,鍾進 裕並自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湮滅其犯罪證據而僱用明知上開機車為鍾進 裕等人竊取而來之贓物且具有概括犯意之曾木昆在前揭處所內拆卸機車、依機車 零件分類整理,並將引擎號碼磨掉,而連續湮滅關係上開鍾進裕等人刑事案件之 證據,嗣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六時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一0七號 經警查獲鍾進裕、林茂松、郭輝騰、蔡良和、楊文發、張訓銘等七人,並扣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失竊機車(內含完整機車二十九輛、失竊機車車體六十六輛、車牌 六十八面、機車零件一批及雨衣等物品)及鍾進裕所有、供曾木崑拆卸機車之拆 裝工具一批(起訴書誤載為七批、包含鐵鎚五支、螺絲起子十支、萬能鎖五支及 扳手十支)。
(二)林於瑩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前某日,明知在臺北縣樹林鎮○○路○段 五十號之二謝文忠所承租之解體工廠內,置放有如附表二所示時、地,為不詳姓 名之成年男子所竊取,如附表二被害人所有、關係他人竊盜案件犯罪證據之機車 ,且謝文忠即係在其上開工廠內看管、拆卸機車,並依機車零件分類整理,竟仍 基於幫助謝文忠湮滅其刑事案件證據之故意,協助謝文忠安裝解體機車所用之鐵 架等器具。嗣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上開處所,與謝文忠、林鳳城(另行審 結)二人一同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機車共五十四輛。 (三)蔡良和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為警查獲後,復與翁再忠、邱銘峻(以上 二人均已審結)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楊清全(已審結)並未與蔡良和、翁再忠 及邱銘峻具有竊盜之犯意聯絡,起訴書記載伊等四人共組竊車集團,應係誤載) ,自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四日(起訴書誤載為十七日)止,由蔡良 和僱用翁再忠、邱銘峻至臺北縣市之不特定地區,以其二人所有之萬能鑰匙一支 ,連續竊取詳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所有、車號詳如附表三所示之機車,每竊得一 輛機車由蔡良和給付翁再忠、邱銘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作為報酬,蔡良和且 以上開竊取機車之犯行維生。蔡良和為掩飾其等之竊盜犯行及便於銷贓,復自八 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僱用明知為贓車之楊清全,在蔡良和所租用、專供置放翁再 忠與邱銘峻所竊得機車之台北縣蘆洲鄉○○路四六0之一號解體工廠,將翁再忠 與邱銘峻所竊得之機車拆卸、解體,每拆卸一輛機車由蔡良和給付三百元之拆卸 費,而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嗣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晚上五時三 十分許,再在上開臺北縣蘆洲鄉○○路四六0之一號,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業 經解體如附表三所示之贓機車共六十八部,蔡良和所有、供楊清全拆卸上開機車 之鐵槌與鉗子、一字型螺絲起子與板手各一支(起訴書誤載為螺絲起子七支、板 手五支)及邱銘峻所有之萬能鑰匙一支。
四、案經台北縣警察局移送暨台北縣警察局新莊、樹林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四偵查隊移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銘、蔡良和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被 告曾木崑及林於瑩則矢口否認具有上開犯行,被告曾木崑辯稱伊並不知上開附表 一所示之機車係關係他人竊盜案件之證據;被告林於瑩則辯稱伊並未替同案被告 謝文忠安裝拆卸、解體機車之器具云云。惟查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 訓銘之上開犯行,復經同案被告鍾進裕於警訊、偵查及審理中,被告蔡良和於警 訊、偵查中供述屬實,另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訊中指訴綦詳,且有贓物領 據八十七紙在卷可按,被告蔡良和之上開犯行,亦經同案被告鍾進裕、翁再忠、 邱銘峻及楊清全於警訊、偵查及審理中供述屬實,另經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 於警訊中指訴綦詳,且有贓物領據一百五十五紙在卷可按,及扣案其所有供同案 被告楊清全拆卸上開機車之鐵槌與鉗子、一字型螺絲起子與板手各一支可資佐證 ;被告曾木崑之上開犯行亦有扣案同案被告鍾進裕所有之拆卸工具鐵鎚五支、螺 絲起子十支、萬能鎖五支及扳手十支可資佐證,另據同案被告鍾進裕於審理中供 述明確,被告曾木崑雖辯稱伊不知是贓車,被告林於瑩雖否認有幫助安裝拆卸器
具云云,惟查上開台北縣新莊市○○路一0七號之處所僅係同案被告鍾進裕所臨 時租用,並非機車行,且被告曾木崑拆解每台機車可得三百元之代價,每日可拆 十餘台機車,拆解機車時除外殼外同時亦將引擎號碼磨去,另伊在拆解時機車大 牌均仍存於車體之上,均據被告曾木崑於審理時自承屬實,是其豈會對其所拆解 之機車為贓車無所認識;被告林於瑩雖否認有幫助安裝拆解器具之情事,但查被 告林於瑩在警訊中已自承幫助安裝鐵架等拆解器具之事實不諱,另依現場照片所 載現場置放機車之情形,被告林於瑩豈有可能不知上開台北縣樹林鎮○○路○段 五十號之二係贓車解體工廠而為其安裝相關之拆解設施,另被告林於瑩所稱伊於 為警查獲時曾與家人通電話,表示伊確實係前往上開處所工作而非與同案被告謝 文忠共同拆解贓車之供述即使屬實,亦僅足證明被告林於瑩並非與同案被告謝文 忠在上開地點共同拆解贓車,但亦不足影響上開被告林於瑩幫助安裝解體器具犯 行之認定,次查刑法湮滅證據罪之構成要件中所謂「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 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以後之案件,即以本案而言,在附表一、二所示 被害人向警方申報機車失竊之時起即已開始偵查程序,而非查獲被告蔡良和及同 案被告謝文忠等人後,偵查程序始開始,故被告曾木崑、林於瑩所拆解及幫助拆 解之機車,仍屬刑法湮滅證據罪所定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是被告林於 瑩、林鳳城二人事後所辯委無可採,被告曾木崑、林於瑩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取。又被告蔡良和非僅受同案被告鍾進裕之託請代為偷車,復為自覓銷 售管道而自行成立贓車拆卸工廠,僱請同案被告翁再忠、邱銘峻竊取機車,依其 竊取機車之規模,顯係以竊盜之犯行維生。事證明確,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 文發、張訓銘、蔡良和、曾木崑、林於瑩之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二、核被告蔡良和以竊取機車營生,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林 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銘則係係觸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 罪;被告曾木崑則係犯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被告林於瑩幫助 同案被告謝文忠安裝鐵架等拆裝、解體器具,但未參與拆卸贓車之犯行,核其所 為僅係犯同條之幫助犯,公訴人認被告林於瑩係與同案被告謝文忠共犯刑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容或有所誤會。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 銘、曾木崑先後多次竊盜及湮滅他人刑事犯罪證據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手段 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 張訓銘、蔡良和就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與同案被告鍾進裕、謝文忠;被告蔡良 和就附表三所示之竊盜犯行與同案被告翁再忠、邱銘峻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曾木崑雖係受同案被告鍾進裕之僱用,但因同案被 告鍾進裕就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部分,尚不足以成罪,自無從 論以共同正犯,併此敘明。末查被告張訓銘前曾有三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執行 係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緩刑三年確定,嗣因撤銷緩刑,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指揮書 執畢日期為八十四年四月七日,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楊文發 亦曾有二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係於八十年八月八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林於瑩前曾有二次竊盜前科,最
近一次執行係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年十二月四日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緩刑三年,嗣因撤銷緩刑,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四年三月二日,於同年 五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按,其 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 其刑。又被告林於瑩為幫助犯(從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銘、蔡良和、曾木崑、林於瑩犯罪之動 機、素行狀況、竊取機車之數目與價值、被告蔡良和等人共組竊車集團對社會及 被害人造成之損害、被告曾木崑、林於瑩犯罪之所得與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之損 害及被告等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曾 木崑、林於瑩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銘、蔡良和各人所有、用以竊取如附表一所 示機車之萬能鑰匙各一支係供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銘、蔡良和竊 取機車犯罪所用之物,且各為被告林茂松、郭輝騰、楊文發、張訓銘、蔡良和等 人所有,業據其等供明在卷,雖未扣案,但尚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各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扣案蔡良和所有之鐵鎚、鉗子、一字型螺絲 起子與板手各一支及同案被告鍾進裕所有之鐵鎚五支、螺絲起子十支、萬能鎖五 支及扳手十支雖係供同案被告楊清全與被告曾木崑拆卸、湮滅上開機車犯罪所用 之物,但因被告蔡良和與同案被告鍾進裕湮滅有關其本身刑事被告之證據並不構 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故上開物品均非供被告蔡良和與同案 被告鍾進裕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六二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蔡 良和涉嫌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竊取機車再銷售予案外人黃榮華(另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亦涉有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蔡良和於警訊中所述有關 竊盜之犯行,僅係於八十六年一月二日警訊中供承受案外人蔡高雄之唆使,而於 上開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十四日止,僱用同案被告翁再忠、邱銘峻竊 於附表三所示時、地竊取機車,並於同年五月十七日為警查獲等語,並未述及有 何其他竊盜犯行,而黃榮華於本院審理中亦否認曾向被告蔡良和購買贓車等語明 確,是尚無從認定被告蔡良和除上開竊盜犯行外,復有任何竊盜之情事。上開併 辦部分既無從認定為有罪,即與起訴部分未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不及,應退還該管檢察官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重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丘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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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失 竊 時 間 │ 犯 罪 地 點 │車 號│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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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呂文賢│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一四二│GVP-│ │
│ │ │日十六時三十分 │巷三號 │五0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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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宋成龍│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六五之│CCK-│ │
│ │ │日十二時 │二號 │五三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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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江明俊│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段一│CBF-│ │
│ │ │日二十時 │一三巷十七號 │八五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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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陳俊賢│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五九號│LXJ-│ │
│ │ │日七時 │ │六二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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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鄭安順│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六一巷│GDP-│ │
│ │ │日十四時五十分 │三一弄一號 │0一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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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吳明娥│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二六號│GDQ-│ │
│ │ │日十時三十分 │ │三三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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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黃世芳│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二0一│APD-│ │
│ │ │日九時三十分 │巷三六號 │0三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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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鄧美卿│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四段三│GAT-│ │
│ │ │日十二時 │九號 │三九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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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賴正為│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一四六│GCL-│ │
│ │ │日十二時十分 │巷三弄九號 │一六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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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余正富│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三三巷│GDL-│ │
│ │ │日十四時 │二十號 │八四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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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池美莉│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林口鄉○○路二九0│GBO-│ │
│ │ │日十七時十分 │號 │六三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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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曾宏喜│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新莊市○○○路一五│FLQ-│ │
│ │ │日九時 │0巷二四號 │三七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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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林義強│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新莊市○○路九九巷│FZF-│ │
│ │ │日十六時 │四弄八號 │八七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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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黃金聲│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林口鄉○○路二六四│GDS-│ │
│ │ │日十五時三十分 │巷三三號 │一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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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林金𡍼│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樹林鎮○○路二五七│FRI-│ │
│ │ │日十九時三十分 │號 │九六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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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李海清│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段三│AFM-│ │
│ │ │日 │一五號 │二0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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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陳盛華│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街二十巷│FOR-│ │
│ │ │日十五時三十分 │六號 │六九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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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謝英忠│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板橋市○○路二五巷│FTK-│ │
│ │ │日十三時二十分 │二弄 │六五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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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林江圳│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路○段一│FUB-│ │
│ │ │日十四時 │五三巷三九弄一號 │六八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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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張學愛│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路二一│FYI-│ │
│ │ │日二二時 │號 │四六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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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范芳傑│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街二一巷│AAG-│ │
│ │ │日十九時 │三號 │一三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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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陳文宗│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板橋市○○路○段二│FYM-│ │
│ │ │日十二時三十分 │四五巷十九弄十五號│二九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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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黃契晴│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路○段六│FIK-│ │
│ │ │日十七時 │七號前 │0六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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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鄭啟斌│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路○段一│FLQ-│ │
│ │ │日十二時三十分 │六九巷十三號前 │四七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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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林煌明│八十五年一月廿八│台北縣林口鄉○○街│GDY-│ │
│ │ │日十五時 │四巷二號前 │二二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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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黃茂松│八十五年一月廿八│台北縣林口鄉○○路│FUL-│ │
│ │ │日十五時 │頂好超市前 │三0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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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王冠隆│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新莊市○○路豐年國│GAQ-│ │
│ │ │日十二時 │小 │四五二 │ │
├──┼───┼────────┼─────────┼────┼────┤
│二八│丁李樓│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新莊市○○路二三號│FRF-│ │
│ │ │日十三時 │ │00三 │ │
├──┼───┼────────┼─────────┼────┼────┤
│二九│林陳寶│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六三巷│GCD-│ │
│ │桂 │日十四時三十分 │ │五0三 │ │
├──┼───┼────────┼─────────┼────┼────┤
│三0│楊建堂│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二四二│FXQ-│ │
│ │ │日八時 │號前 │0四三 │ │
├──┼───┼────────┼─────────┼────┼────┤
│三一│吳英銘│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四段一│AMD-│ │
│ │ │日十七時 │四一巷三十號 │七三一 │ │
├──┼───┼────────┼─────────┼────┼────┤
│三二│林瑞寶│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一二五│ANP-│ │
│ │ │日一時 │號前 │0九八 │ │
├──┼───┼────────┼─────────┼────┼────┤
│三三│林上菁│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二十巷│HJC-│ │
│ │ │日十一時 │口 │0一五 │ │
├──┼───┼────────┼─────────┼────┼────┤
│三四│黃孔澎│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路五福二│FAS-│ │
│ │ │日十六時 │段前 │三0三 │ │
├──┼───┼────────┼─────────┼────┼────┤
│三五│林逸威│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口與裕│CGI-│ │
│ │ │日八時 │民街口 │六七0 │ │
├──┼───┼────────┼─────────┼────┼────┤
│三六│吳英村│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街五六巷│GAA-│ │
│ │ │日十五時 │九號前 │六三六 │ │
├──┼───┼────────┼─────────┼────┼────┤
│三七│林阿華│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九六號│CDD-│ │
│ │ │日十二時 │前 │五四一 │ │
├──┼───┼────────┼─────────┼────┼────┤
│三八│黃崑豪│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二七│FDQ-│ │
│ │ │日十二時 │六巷二二號前 │一六八 │ │
├──┼───┼────────┼─────────┼────┼────┤
│三九│洪慶泉│八十五年一月廿九│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AIL-│ │
│ │ │日十六時 │文化二路 │三一五 │ │
├──┼───┼────────┼─────────┼────┼────┤
│四0│黃奕宇│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段二│FCM-│ │
│ │ │日十四時 │五六巷十九號前 │六一二 │ │
├──┼───┼────────┼─────────┼────┼────┤
│四一│王子敬│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四五巷│FYO-│ │
│ │ │日十四時 │四一號前 │八六三 │ │
├──┼───┼────────┼─────────┼────┼────┤
│四二│張淑滿│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段二│FUZ-│ │
│ │ │日十六時 │五六巷十一號前 │五二一 │ │
├──┼───┼────────┼─────────┼────┼────┤
│四三│吳讚儀│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路○段二│FHU-│ │
│ │ │日十二時 │六五巷七二弄口 │九七九 │ │
├──┼───┼────────┼─────────┼────┼────┤
│四四│劉禮文│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樹林鎮○○街○段五│AFD-│ │
│ │ │日十八時 │0巷二弄十一號前 │七三六 │ │
├──┼───┼────────┼─────────┼────┼────┤
│四五│黃瑞至│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路一一一│FZT-│ │
│ │ │日十四時 │巷十四號前 │八二0 │ │
├──┼───┼────────┼─────────┼────┼────┤
│四六│周啟助│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路○段五│FCT-│ │
│ │ │日六時 │八巷三號前 │四二九 │ │
├──┼───┼────────┼─────────┼────┼────┤
│四七│洪琪發│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XAC-│ │
│ │ │日二十時 │文化二路 │八六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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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盧建良│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桃園縣龜鄉○○○路│FIP-│ │
│ │ │日九時 │ │三一一 │ │
├──┼───┼────────┼─────────┼────┼────┤
│四九│周其雄│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段一│ANQ-│ │
│ │ │日十二時 │一八巷十號前 │六九八 │ │
├──┼───┼────────┼─────────┼────┼────┤
│五0│張勝有│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樹林鎮○○街六一巷│CFX-│ │
│ │ │日十七時五十分 │五號前 │五0二 │ │
├──┼───┼────────┼─────────┼────┼────┤
│五一│廖麗雪│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段二│GCZ-│ │
│ │ │日十二時 │六0巷二六號前 │三0一 │ │
├──┼───┼────────┼─────────┼────┼────┤
│五二│黃瑞至│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路一一一│QEK-│ │
│ │ │日十四時 │巷十四號前 │九一六 │ │
├──┼───┼────────┼─────────┼────┼────┤
│五三│黃宏熾│八十五年一月廿六│板橋市○○路一一六│FEW-│ │
│ │ │日二二時 │號前 │一三八 │ │
├──┼───┼────────┼─────────┼────┼────┤
│五四│張國智│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板橋市○○○路二段│FXF-│ │
│ │ │日十四時三十分 │一四四巷內 │二九七 │ │
├──┼───┼────────┼─────────┼────┼────┤
│五五│廖嘉齡│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路○段二│FAT-│ │
│ │ │日十四時 │四二巷二三號前 │二八二 │ │
├──┼───┼────────┼─────────┼────┼────┤
│五六│羅守鉅│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桃園縣龜山鄉復興一│HJL-│ │
│ │ │日十四時三十分 │路 │四三一 │ │
├──┼───┼────────┼─────────┼────┼────┤
│五七│黃金况│八十五年一月廿八│土城市○○路七六巷│XIM-│ │
│ │ │日十一時 │二號 │四八八 │ │
├──┼───┼────────┼─────────┼────┼────┤
│五八│王慶直│八十五年一月廿五│新莊市○○路一五九│不詳 │未扣得機│
│ │ │日十四時 │號 │ │車僅查獲│
│ │ │ │ │ │雨衣一件│
│ │ │ │ │ │、安全帽│
│ │ │ │ │ │一頂。 │
├──┼───┼────────┼─────────┼────┼────┤
│五九│黃兆興│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七七巷│FID-│ │
│ │ │日十七時 │十弄四號前 │0七五 │ │
├──┼───┼────────┼─────────┼────┼────┤
│六0│陳思偉│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段七│ACD-│ │
│ │ │日十四時 │巷與中正北路二七六│0四九 │ │
│ │ │ │巷口 │ │ │
├──┼───┼────────┼─────────┼────┼────┤
│六一│張梁豔│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四五號│FUZ-│ │
│ │美 │日十五時 │前 │七三二 │ │
├──┼───┼────────┼─────────┼────┼────┤
│六二│張晉圖│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一0七│CGF-│ │
│ │ │日十三時 │號前 │二九九 │ │
├──┼───┼────────┼─────────┼────┼────┤
│六三│張志銘│八十五年一月廿八│台北縣三重市○○街│FEX-│ │
│ │ │日 │五號前 │八六一 │ │
├──┼───┼────────┼─────────┼────┼────┤
│六四│詹世明│八十五年一月廿七│土城市○○街一三八│FYB-│ │
│ │ │日十二時 │號 │八00 │ │
├──┼───┼────────┼─────────┼────┼────┤
│六五│賴信德│八十五年一月廿八│土城市○○路海霸王│FSH-│ │
│ │ │日十九時 │前 │四二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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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林炳森│八十五年一月廿八│台北縣林口鄉麗園一│FIS-│ │
│ │ │日八時 │街六巷三號前 │二二八 │ │
├──┼───┼────────┼─────────┼────┼────┤
│六七│林益治│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十八│APN-│ │
│ │ │日十九時 │號前 │三五一 │ │
├──┼───┼────────┼─────────┼────┼────┤
│六八│陳張彩│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三三巷│FUS-│ │
│ │雲 │日零時 │十六號前 │三八0 │ │
├──┼───┼────────┼─────────┼────┼────┤
│六九│黃郁鈞│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段一│FLA-│ │
│ │ │日十四時 │二0巷三一號前 │0五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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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0│鄭村池│八十五年一月廿七│林口鄉○○○街六巷│FRC-│ │
│ │ │日二十時十分 │二號前 │四七七 │ │
├──┼───┼────────┼─────────┼────┼────┤
│七一│楊喜民│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路○段一│FDE-│ │
│ │ │日二二時 │三六號前 │五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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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呂志宏│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新莊市○○路七五巷│FRU-│ │
│ │ │日十一時 │十一號前 │五三二 │ │
├──┼───┼────────┼─────────┼────┼────┤
│七三│洪文棋│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十六號│CEW-│ │
│ │ │日十三時三十分 │前 │八二二 │ │
├──┼───┼────────┼─────────┼────┼────┤
│七四│柯金華│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街五0巷│LWX-│ │
│ │ │日十四時 │內 │八0二 │ │
├──┼───┼────────┼─────────┼────┼────┤
│七五│賴瑞明│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新莊市○○路、華興│FOQ-│ │
│ │ │日三時 │路 │五二一 │ │
├──┼───┼────────┼─────────┼────┼────┤
│七六│李坤財│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路○段五│FZV-│ │
│ │ │日十一時 │一號前 │五八七 │ │
├──┼───┼────────┼─────────┼────┼────┤
│七七│王志民│八十五年一月廿七│三重市○○街五一號│KTE-│ │
│ │ │日二時 │前 │五四五 │ │
├──┼───┼────────┼─────────┼────┼────┤
│七八│鄭翠吟│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新莊市○○路三二四│FYK-│ │
│ │ │日十時 │號 │三五三 │ │
├──┼───┼────────┼─────────┼────┼────┤
│七九│宋明庭│八十五年一月廿八│三重市○○街二二號│AFN-│ │
│ │ │日十時 │ │五七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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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0│蕭芳慧│八十五年一月廿八│樹林鎮○○路一三0│FEK-│ │
│ │ │日 │號 │一四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