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孫永文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受刑 人業於民國97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8 月、6 月,並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以95年度訴字第3788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 、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嗣於96年7 月26 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30號將前揭㈠㈡所示六罪分別 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㈣復再因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27號分別判 決暨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上揭㈢減刑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部分接續執 行,受刑人於96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 日期為97年12月9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7年11月27日,於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8 月1 日 法矯司字第0970906453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 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