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91年度,15號
TPHV,91,重再,15,200211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辛○○
   再審原告  己○○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乙 ○
   再審原告  庚○○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壬○○
       右九人送達代收人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景 源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