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再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辛○○
再審原告 己○○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乙 ○
再審原告 庚○○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壬○○
右九人送達代收人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景 源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