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5193號
PCDM,97,簡,5193,2008082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3465、第14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患有「器質性腦病變」之精神疾病,社會情境判斷力 、社會環境理解、行為規範標準、人際情境理解與判斷等部 分偏弱,思考及語言迴繞,判斷力欠佳,間有情緒表現偏強 之情形等症狀,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惟其對於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陌生人使用,可能因此遭不法份子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 工具,而幫助他人以該帳戶作為收取詐騙被害人所得財物之 用仍有所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透過報紙分類廣告,撥打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 子聯絡後,即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六時許,在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車站某處,將其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 日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六號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 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林副理」之成年女子,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 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詐欺集團於取得乙○○上開富邦銀 行板橋分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而為以下犯行: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下午 二時許,佯以網路賣家之名義,以來電顯示為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丙○○ 電話,佯稱其半個月前網路購物之轉帳設定有誤,需依指示 操作郵局自動櫃員機以更正錯誤云云,致丙○○信以為真而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下午二時四分許,至臺北市○○ 區○○路二段一一五號政大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英文介面操 作,而轉帳(新臺幣)九千九百八十二元至乙○○上開富邦 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㈡於九十七年三月十 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以來電顯示為00-000000 00號電話,撥打電話予當時人在雲林縣虎尾鎮之甲○○, 佯稱其先前購物因收貨員登記付款方式有誤,要求甲○○提



供其所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稱另有人員會與甲○○聯絡, 又佯以「新竹國際銀行」某服務小姐之名義,以來電顯示為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電話,向其 訛稱因某「橘子熊」購物網站提供上開「新竹國際銀行」一 份相關資料,要求甲○○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付款云 云,致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下午五 時十五分許,至雲林縣土庫鎮土庫郵局轉帳八千零五十八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八千零五十元)至乙○○上開 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內。嗣因丙○○、甲○○各自發覺受 騙後,分別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害人丙○○、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㈡被害人丙○○及甲○○提出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  交易明細表中文及英文影本各一紙。
 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五日(九十七)北富銀板字第五七號函暨所附之乙○○存 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對帳單查詢一件。
 ㈣國軍左營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障礙類  別:肢障、障礙等級:中度)、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出院通知單、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有效起 迄日期: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至永久有效)等影本各一件 、三軍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 東醫院)九十七年八月四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各一件。 ㈤被告乙○○固於警詢中坦承有將上開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戶 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等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副理」之成年女子,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行,辯稱:伊透過報紙廣告撥打電話要應徵伴遊之工作,有 名自稱「林小姐」之女子表示需交付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 、金融卡等資料,伊就依該「林小姐」指示,於九十七年三 月十五日下午六時許,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車站某 處,將其所有之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 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副理」之女子云云 。惟查:衡諸常情,一般公司行號於徵才時,如欲評估應徵 者是否適合任職,通常僅就應徵者本身之品格、學歷、智識 程度及工作能力、過往工作經驗進行評估,鮮有需利用金融 機構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者,且被告上開帳戶於九十七年三 月十五日下午六時許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前 ,結餘金額僅有一元,亦不利於應徵者之徵信,又若需轉帳 薪資至應徵者或員工帳戶,亦僅需得知存摺之帳號,尚不需



使用該存摺之金融卡。再者,金融機構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 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 關係者,絕無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情,且不法份 子向他人收集存款帳戶供己使用乙事,亦經電視新聞及報章 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亦極力宣導,期使民眾 注意防範,被告對此顯應有基本之認識,其應可預見提供帳 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供他人使用,有幫助該他人 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可能;然被告竟仍將上開金融機構帳戶 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他人使用,足見被告 主觀上對於其提供帳戶之行為,縱令因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 財之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至為灼然。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係以單一提供其所有之富邦銀行 板橋分行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正 犯侵害被害人丙○○、甲○○之數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數 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乙○○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五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住院期間,即經診斷為「器質性精神病」,又於 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經亞東醫院鑑定其犯案時之精神狀態,據 該醫院九十七年八月四日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 二、 個人史(資料由邱父及乙○○提供):邱員(指被告乙○○ )自述於八十九年左右海軍服役期間,因在營區騎乘機車傳 信時撞及大型工程車輛,致發生頭部外傷。經送國軍高雄海 軍總醫院治療,當時邱員前後意識昏迷約一個月,... 國泰 醫院神經外科曾進行核磁共振檢查,曾告知家屬邱員有『前 額葉永久受損』之問題。邱員傷勢改善後,陸續出現情緒不 穩問題,... 本次並提示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其診斷為 『疑似情感性精神疾病』。另曾至臺北市立療養院(現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就醫,... 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 』,邱員並提示其所領有九十二年九月間開始開立『情感性 精神病』之重大傷病卡。依邱員所述,因服藥不覺有助,近 年並未再就醫,亦多年未再服藥。... 四、精神狀態與鑑定 狀況:邱員會談時意識清楚,情緒時而略易激動,態度大致 合作,言語略顯迴繞黏滯。... 社會情境判斷力、社會環境 理解、行為規範標準、人際情境理解與判斷等部份偏弱,符 合因腦傷影響,而使其能力減退之病史。邱員之臨床表現有



思考及語言迴繞,判斷力欠佳,間有情緒表現偏強之情形, 因依邱父所述,相關症狀係在服役車禍頭部外傷昏迷一個月 之後出現,並述及國泰醫院曾以核磁共振診斷有前額葉永久 性損傷。故邱員於本次鑑定之診斷為車禍頭部外傷致腦部病 變引起之『器質性腦病變』,進而影響判斷能力及情緒控制 力,但未達完全無法控制之程度。... 五、鑑定結果:邱員 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顯有降低。」此有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件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行為時因上述精神障礙,致其辨別行為違法 及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減低 ,爰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 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 之風氣,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 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 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犯罪所生 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害人等損失之金額、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 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