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6年度,8號
CTDV,106,簡抗,8,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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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蔡政璜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艶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岡山
簡易庭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105年度岡聲字第28號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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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