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866號
CHDV,97,司票,866,200808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8年12月2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5,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88年12月31日,詎屆期提示, 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1/1頁


參考資料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